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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丢了银行出的票,公示催告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霍* 青海-果洛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03.16 18:24:36 306人阅读

我丢了银行出示的票,现在我想要去申请公示催告,那么公示催告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哪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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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2018-03-16 18:3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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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催告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哪个的问题,民诉法、票据法和“解释”等法律法规中却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如民诉法的第193条指出:“……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础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这里是使用了一个“可以”而不是“必须”的字样。票据法第15条第三款指出:“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释”的第24条指出:“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这二条规定来看,也只是说明了法院必须受理票据公示催告,而没有说明公示催告的管辖必须或应当归属于哪个法院。而在“解释”的第6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条也只有这一条可以说是对票据纠纷诉讼的管辖的强制性规定,但也只是对票据失票后救济中的两种方式即公示催告或诉讼中之一的诉讼管辖带有强制性,虽然说公示催告也应该是诉讼中的一种程序,但“解释”中毕竟是将公示催告与诉讼并列进行表述的,正因为这种法律上对票据灭失后的救济方式的表述不确定性,也就导致了票据灭失后,失票人申请人民法院的公示催告管辖上的不规范.

2018-03-16 18:25: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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