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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注销后工伤保险责任谁承担

何** 广西-贵港 工伤纠纷咨询 2025.05.20 18:13:06 446人阅读

企业被注销后工伤保险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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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企业在注销前参加了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和原企业会在其清算财产范围内,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以及企业即便注销,仍需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责任。
(2)若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由企业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在企业注销时的清算财产范围内担责。这是因为企业注销前有清算并处理职工权益的法定义务,未参保损害职工权益,相关主体要负责。
(3)非法承包、转包引发工伤,发包组织或自然人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有助于保障工伤职工能获得赔偿,也对非法行为进行了约束。

提醒:
企业注销前务必依法清算并处理好职工工伤保险等权益问题,职工遇工伤要及时确认企业参保及注销情况,复杂案情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5-20 23: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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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企业注销前已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应待遇,原企业在清算财产范围内支付剩余部分。
(二)若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由企业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在企业注销时的清算财产范围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非法承包、转包导致工伤的情况,发包组织或自然人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025-05-20 22:2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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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注销后工伤保险责任承担分情况。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原企业(清算财产范围内)支付待遇。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工伤后,由企业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清算财产范围内担责,因其注销前应处理职工权益。

3.非法承包、转包致工伤,发包组织或自然人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5-05-20 22:04: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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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企业被注销后,工伤保险责任承担分三种情况: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原企业在清算财产范围内支付;未参加的由企业出资人等在清算财产范围内承担;非法承包、转包致工伤的,发包组织或自然人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工伤保险规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举措。已参保企业注销前职工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和原企业按规定负责,能保障职工及时获得赔偿。未参保企业注销后,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清算财产范围内担责,这是因为企业有义务在注销前处理好职工权益,未参保损害职工权益,相关主体需承担相应责任。非法承包、转包情形下,发包组织或自然人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有效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如果遇到企业注销后工伤保险责任承担方面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5-20 20:13: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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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被注销后工伤保险责任承担需区分不同情形。若企业注销前参加了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和原企业在清算财产范围内按规定支付待遇;若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需在企业注销时的清算财产范围内担责,因为企业注销前应处理好职工权益问题,未参保致职工受损,责任主体要负责。另外,非法承包、转包引发工伤,发包组织或自然人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解决措施与建议:企业应积极参加工伤保险,规避潜在风险。在企业注销时,严格依法进行清算,保障职工权益。对于非法承包、转包情况,发包组织和自然人要谨慎审查合作方资质,用工单位要规范用工管理。

2025-05-20 19:20:1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资产承担债务,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下的债务公司不需要承担,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公司清算结束后可以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将其上交国库。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二、公司注销后债务的承担有哪些问题当前经济纠纷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稍有不慎就面临资金链断裂,为了逃避责任,有些企业主就通过注销公司的手段,希借此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有的公司一方面应诉,一方面着手解散公司。等到原告方好不容易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的漫长程序,获得生效的判决去申请执行时,才发现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可是,是否这就可以逃避债务呢?公司的注销通常有如下原因:一、因破产而注销。公司还不起钱,由宣告破产而注销;二、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三、因解散而注销。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请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见,公司的注销可能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解散公司。那么,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此规定了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决定是否解散,却不能自行决定解散的程序。这个程序简单的说有二个内容:一,公示。即要对外发出声明,我公司要解散了,债主赶快来要钱;二,清偿。在公司正式注销前清偿债务,如果清偿不了,就要申请破产。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时,也会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说明公司已经经过了这些程序。某些地区工商局要求股东出具声明: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的清算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让公司“消失”了,那债权人怎么办?答案是找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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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26 139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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