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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分居两年期间有见面算分居吗

李* 甘肃-金昌 离婚咨询 2025.05.17 00:03:54 469人阅读

离婚诉讼分居两年期间有见面算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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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律规定分居两年可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但此分居需是因感情不和分开生活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2)分居期间有见面不必然否定分居状态,判断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关键在于是否停止共同生活,经济不再混同,生活各自独立。
(3)若见面是偶尔接触,日常生活和经济仍独立,分居状态不受影响;若见面后恢复共同居住、生活,分居状态中断,需重新计算时间。
(4)法院认定是否“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会结合租房合同、证人证言等具体证据综合判断。

提醒:
保留能证明分居状态的相关证据很重要,不同夫妻分居情况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17 06:0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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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居两年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此分居需基于感情不和分开生活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分居期间见面不必然否定分居状态。判断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核心是夫妻停止共同生活,经济不混同,生活各自独立。
2.若见面属偶尔接触,日常生活和经济仍保持相对独立,分居状态不受影响。若见面后恢复共同居住、生活,分居状态中断,需重新计算时间。
3.法院会结合租房合同、证人证言等具体证据,综合判定是否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条件。建议夫妻在分居期间注意保留能证明分居状态的证据,如租房合同、分居协议等,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05-17 04:58: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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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分居两年认定夫妻感情破裂需是因感情不和分开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分居期间见面不必然否定分居状态,关键看是否停止共同生活、经济不再混同。若见面后恢复共同居住则分居中断,法院结合证据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判断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重点在于夫妻双方是否停止共同生活且经济上不再混同。若分居期间只是偶尔见面,生活与经济仍保持相对独立,分居状态不受影响;若见面后又恢复共同居住生活,分居状态中断需重新计算时间。法院会依据租房合同、证人证言等具体证据来综合判定是否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条件。如果在婚姻关系中遇到关于分居认定及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5-17 03:30: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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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需停止共同生活,经济不混同,生活各自独立。平时应注重保留能证明此状态的证据,像租房合同,可证明双方分开居住;证人证言,能从他人视角证实分居情况。
(二)若分居期间有见面,只要是偶尔接触,且日常生活和经济方面仍保持独立,可继续维持分居状态认定。要留意记录见面情况,避免见面后被误认恢复共同生活。
(三)若见面后恢复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分居状态中断,需重新计算分居时间。在此期间就要重新收集新的分居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5-05-17 01:3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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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居两年可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依据,这里的分居需是因感情不和分开,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2.分居期间见面,不一定否定分居状态。判断法律意义上的分居,看双方是否停止共同生活、经济不混同、生活独立。
3.若见面是偶尔接触,生活和经济仍独立,不影响分居认定;若恢复共同居住生活,分居中断,重新计算时间。
4.法院结合租房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是否符合分居两年条件。

2025-05-17 00:46:46 回复

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事实和理由(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事实和理由(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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