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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证传唤是否构成自首

杨* 广西-玉林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5.16 04:07:21 430人阅读

传唤证传唤是否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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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发觉但犯罪者未受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被传唤证传唤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罪行,因其到案具主动性,符合自动投案,应认定自首。

2.若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事实并实施传唤,犯罪者到案缺乏主动性和自愿性,即便如实供述,也只能认定为坦白,不算自首。判断关键在于到案主动性、自愿性及供述情况。

2025-05-16 07:2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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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传唤证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首要分情况,若在司法机关未发觉或未讯问、未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若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事实并实施传唤,缺乏主动性和自愿性,到案后如实供述只能认定为坦白。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自首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当犯罪嫌疑人在被传唤时,司法机关尚未发觉其犯罪行为,或者虽发觉但还未对其讯问、采取强制措施,此时主动如实供述罪行,其到案具有主动性,符合自动投案特征,应认定为自首。而当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犯罪事实并实施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缺乏主动性和自愿性,即便到案后如实供述,也只能认定为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判断的关键在于到案的主动性、自愿性以及供述情况。如果您在这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解答。

2025-05-16 06:48: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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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证传唤到案能否构成自首,关键在于到案主动性、自愿性及供述情况。若犯罪嫌疑人被传唤时,司法机关尚未发觉其犯罪,或虽发觉但未对其讯问、采取强制措施,此时主动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因其到案具有主动性,符合自动投案特征。

若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事实并实施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缺乏主动性和自愿性,即便到案后如实供述,也只能认定为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

建议司法机关在判定时,全面审查证据,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到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犯罪嫌疑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理。

2025-05-16 06:39: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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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犯罪嫌疑人被传唤时,司法机关尚未发觉其犯罪行为,或者虽已发觉但犯罪嫌疑人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此时主动如实供述罪行的,可认定为自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到案具有主动性,符合自动投案的特征。
(2)若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并实施传唤,犯罪嫌疑人接到传唤证后到案,缺乏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即便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也只能认定为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

提醒:
判断是否构成自首关键在于到案主动性、自愿性及供述情况,不同案情认定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16 04:5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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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判断是否构成自首,可先看司法机关是否发觉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已受到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若未发觉或未处于被讯问、强制措施状态,犯罪嫌疑人主动如实供述,可认定自首。

(二)若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事实并实施传唤,犯罪嫌疑人缺乏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即便到案后如实供述,也只能认定为坦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025-05-16 04:24:2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传唤自首可以认定为自首吗对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被传唤人能否认定自首,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考量自首和传唤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必须重点衡量构成自首的其他两要件,而不能简单把两者画上等号。判断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传唤人是否属于自首,首先必须明确自首的涵义及其认定条件。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设置自首制度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罚裁量制度,表明我国刑法在报应的基础上追求刑罚效果,通过自首从宽原则实施感化犯罪分子主动投案,鼓励改过自新,瓦解犯罪势力,获得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的效果。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一是犯罪分子必须主动投案。即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未被发现,或犯罪分子虽被发现,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传唤或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自动投案的行为,这是构成自首的关键要素;二是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这是构成自首的本质要素;三是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必须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司法实践中对自首认定上产生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自动投案特别是“视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上。判断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传唤人是否属于自首,同时必须明确传唤的涵义、性质及其不同情形。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唤作为一种通知,不具有强制性,实质是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侦查人员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对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被传唤人能否认定自首,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经传唤到达指定地点后,在侦查人员未开始讯问前或讯问过程中,主动表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应认定自首。因此种情况虽与未经传唤的自首有所区别,但毕竟是被传唤人主动决定自首,传唤只是诱发其作出该决定的外因;二是被传唤人经传唤后怀着侥幸心理,自信侦查机关未掌握其犯罪证据,只是在经讯问后迫于无奈才交待的,不应认定为自首。因此种情况下被传唤人并未主动决定自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应具备的要件。因此,对经传唤到案后的被传唤人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自首,关键在于其到案过程中是否形成自首决意,即看其是否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是否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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