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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欠款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的

张** 甘肃-陇南 欠款追讨咨询 2025.05.12 09:13:04 398人阅读

货款欠款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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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款欠款纠纷管辖权确定规则明确,有约定时按约定,无约定则遵循法定。合同双方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2.若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多种情况,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以约定地点为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建议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管辖法院,避免后续纠纷发生时管辖权不明。在发生纠纷后,应准确判断合同履行地等管辖连接点,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诉讼。

2025-05-12 12:1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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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货款欠款纠纷中,管辖权确定优先遵循约定原则。合同双方能通过书面协议,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里,选择法院进行管辖,不过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2)若没有约定管辖,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需根据不同情况判断。有约定履行地点的,按约定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若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提醒:
在签订合同时可明确约定管辖法院,避免纠纷发生后管辖权争议。不同案情管辖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12 11:32: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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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要保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二)没有约定的,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三)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以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四)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五)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六)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七)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25-05-12 10:4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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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约定按约定:合同双方可书面协商,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前提是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2.无约定按法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有约定履行地的,按约定;没约定或不明的,给付货币以接收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2025-05-12 10:34: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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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货款欠款纠纷管辖权确定,有约定从约定,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无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法律解析:
在货款欠款纠纷中,合同双方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这些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但要遵循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若没有约定管辖法院,那么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也有规则,约定了履行地点的按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给付货币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时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即时结清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了解这些规则能在遇到货款欠款纠纷时正确选择管辖法院。如果在货款欠款纠纷管辖权方面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05-12 09:47:0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不动产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怎么确定关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的管辖问题,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然而,关于此处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这一笼统概念如何理解,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一切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都属于“不动产纠纷”,都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此处“不动产纠纷”应理解为不动产物权纠纷,而不能把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鉴于不动产纠纷非常复杂,如果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不仅可能造成现实中审理案件的不便,且有悖专属管辖设立的初衷;国外的通行做法也并未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适用专属管辖而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而是仅将不动产物权纠纷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在1995年12月8日作出的《关于债务纠纷案管辖问题的通知》中,认为该案虽然涉及房地产,但案件纠纷是纯粹的给付货币的债务纠纷,由双方约定管辖并无不当,并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通过这个《通知》也可以看出最高院也倾向于不能笼统地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而是要分清该纠纷的本质究竟是不动产物权纠纷还是仅仅是因该不动产而产生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故此,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除了实质涉及物权的纠纷而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外,如果并非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纠纷,而仅仅是因该不动产而产生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应当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约定管辖而排除专属管辖。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之规定,不动产所在地大多数情况下均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因此而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的,不动产受理该纠纷并非基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而是基于当事人合意约定由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专属管辖的类型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它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管辖。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不得适用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不动产一般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乃至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河流、滩涂等。不动产诉讼常常需要进行勘验,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便于对案件审理。另一方面,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也便于对不动产进行保全和执行。不动产中的土地又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因此,将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通行的做法。(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管辖。在港口作业中,一方面会因为装卸、驳运等发生纠纷,另一方面会因违章作业等行为损坏港口设施或造成其他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引起侵权纠纷。这两类纠纷都由港口所在地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继承遗产的诉讼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当遗产有多处且分布在不同辖区时,还需要区分主要遗产和非主要遗产,遗产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的,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属于海事专属管辖的案件有:(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管辖;(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管辖;(3)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管辖。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货运合同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送到指定的地点,托运人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货运合同可分为铁路货运合同,公路货运合同,水路货运合同,航空货运合同,管道货运合同等.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即收货人,收货人有时不是货运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享有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的协议,如果有的话,则协议约定的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肯定有管辖权。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的,则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如果合同未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否则合同履行地无管辖权。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只适用合同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管辖当事人可选择的有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当事人选择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托运人或货物凭证持有人可以请求货物运输合同中如下具体内容的变更或解除:1、要求解除合同,由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2、要求承运人变更到达地。3、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即变更收货人。托运人并非可随时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其请求变更或解除货物运输合同的时间应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如果承运人已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则货物运输合同已履行完毕,失去了变更和解除的必要和可能。对承运人因变更和解除所遭受的损失,托运人负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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