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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能否补差,以及补差的标准和具体程序,必须参照江苏省的相关工伤保险法规以及政策来确定,并且在这一过程中,还得充分考虑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时效等相关因素。
您好,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仲裁实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工伤保险发放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异议,应该从2016.4.12计算,可以向社保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离职时对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异议,从支付之日开始计算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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