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终止是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的重要情形,分为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两类。前者是行为人主观自愿放弃犯罪意图并停止相关行为,非因外界不可抗拒因素;后者是在危害结果发生前采取积极措施阻止危害结果出现。
对于相关司法实践,有以下建议:
1.严格审查放弃犯罪的自愿性,判断是否存在外界不可抗拒因素干扰,确保准确认定自动放弃犯罪情形。
2.着重审查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措施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依据证据判断行为人是否积极主动且有效阻止危害结果。
3.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终止情形的宣传,鼓励犯罪人主动放弃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降低犯罪危害。
法律分析:
(1)非法集资犯罪终止包含两种情形。自动放弃犯罪强调犯罪人的主观自愿性,即在实施非法集资时,自己主动打消继续犯罪的念头,并在客观上停止与非法集资相关的活动,像停止宣传推广、不再吸收资金等,且这种放弃并非受外界不可抗拒因素影响。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指在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后,危害结果尚未出现前,犯罪人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来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已吸收部分资金后,主动退还资金以挽回投资者损失,从而避免达到定罪标准或降低危害程度,不过对于其主动性和有效性需依靠证据判断。
提醒:非法集资犯罪终止的认定较为复杂,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自动放弃犯罪的情形,非法集资者应留下主观自愿放弃犯罪意图的证据,如内部会议记录等,表明不是因外界不可抗拒因素而停止。同时,要切实停止一切非法集资相关行为,并且向潜在投资者说明情况。
(二)对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在发现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时,应立即采取积极措施。主动退还资金要保留好退还凭证,与投资者签订相关协议说明情况,以证明自己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非法集资犯罪终止指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界定情形如下:
自动放弃犯罪:实施非法集资时,主观自愿放弃继续犯罪,客观停止相关行为,如停止宣传、吸资等,且非因外界不可抗力。
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实施非法集资后,危害结果发生前,主动采取措施阻止。如已吸资,主动退款挽回损失,避免定罪或降低危害,需根据证据判断主动性和有效性。
结论:
非法集资犯罪终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两种情形。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中止是法定量刑情节。在非法集资犯罪里,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人主观自愿停止非法集资相关行为,像停止宣传、吸收资金等,且非因外界不可抗拒因素。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人实施行为后,在危害结果发生前,主动采取措施阻止,如退还已吸收资金、挽回投资者损失等,以此避免达到定罪标准或降低危害程度。这种界定有利于鼓励犯罪人及时止损,降低社会危害。如果您遇到类似与非法集资犯罪终止认定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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