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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法人怎样强制退出

王* 甘肃-天水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5.05.03 17:37:28 419人阅读

代持法人怎样强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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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法人强制退出可通过协商、书面通知、诉讼等方式解决。
1.先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协商,召开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这是较为和平的退出方式,能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2.若协商不成,书面通知公司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公司拒不变更的证明,促使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变更。这给了公司压力,推动变更进程。
3.可通过诉讼途径,以未实际控制和参与经营管理为由,起诉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凭生效判决申请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4.收集代持法人、未实际参与经营决策的证据,如代持协议等,为退出提供有力支撑。

2025-05-03 21:5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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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商变更: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协商召开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这是较为平和的解决方式,能避免矛盾激化。
(2)书面通知:协商不成,书面通知公司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公司拒不变更的证明,促使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变更,借助行政力量推动问题解决。
(3)诉讼途径:以未实际控制公司和参与经营管理为由起诉,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判决后凭生效判决申请变更,通过司法途径保障自身权益。
(4)证据收集:收集代持协议等证据,证明自己是代持法人且未实际参与经营决策,为变更提供有力支撑。

提醒:不同公司情况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和处理方式也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5-03 21:4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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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协商召开股东会,形成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有效决议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二)协商不成时,书面通知公司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公司拒不变更的证明,促使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变更。

(三)通过诉讼途径,以未实际控制公司和参与经营管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凭生效判决申请登记机关变更。

(四)收集能证明自己是代持法人、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证据,如代持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025-05-03 20:02: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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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法人强制退出可采取以下办法:
一是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协商,召开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后到登记机关办变更。
二是协商不成,书面通知公司辞去职务,向工商部门提交公司拒不变更的证明,让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变更。
三是通过诉讼解决,以未实际控制经营公司为由起诉涤除登记,凭判决申请变更。
此外,要收集代持协议等证明自己是代持法人、未参与经营决策的证据。

2025-05-03 19:40: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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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代持法人强制退出可协商变更、书面通知、诉讼解决,并需收集相关证据。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需要依法进行登记。代持法人若想强制退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协商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后办理变更登记是较为常规的途径。若协商不成,书面通知并向登记机关反映公司拒不变更情况,登记机关有权责令公司限期变更。而通过诉讼途径,以未实际控制和参与经营管理为由起诉要求涤除登记,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此过程中,收集如代持协议等能证明代持身份和未实际参与经营决策的证据至关重要,可支持自己的诉求。如果在处理代持法人退出问题上遇到困难或有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5-03 19:06:48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本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甲方(委托方):注册号:乙方(受托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就甲方作为受让方购买乙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并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转让及代为持股内容甲方有意向乙方购买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股份(受限于拆股、合并或类易),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价款支付完毕之日起,甲方即取得该笔出资的所有权。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对该笔出资的名义持有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第二条支付转让款甲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整。第三条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权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但甲方行使上述股东权利不得不合理的损害乙方的权益或对乙方造成不合理的负担或损失,否则,甲方应负责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代持股份的处置给第三方或非甲乙方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年。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权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权及其股东权益。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权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权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但甲方行使上述股东权利不得不合理的损害乙方的权益或对乙方造成不合理的负担或损失,否则,甲方应负责承担补偿后赔偿责任。在乙方将有关代持股权的重大事宜提前告知甲方,或乙方根据通常合理的措施行使代持股权的前提下,乙方对于代持股权的相关事宜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如由于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规定而承担任何损失或责任,甲方应负责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予足额的赔偿,如乙方由于甲方的违约行为而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失,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项下对代持股权的受托义务。第六条委托持股费用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权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第七条委托持股期间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制定的第三人时终止。第八条保密协议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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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5 137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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