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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欠款被起诉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唐* 山东-菏泽 公司债务咨询 2025.05.03 09:47:32 498人阅读

有限公司欠款被起诉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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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足额出资的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担责。但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人格混同这些特殊情形下,股东可能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东通常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当股东足额出资,就无需为公司债务承担额外责任。然而,若股东存在出资不实,也就是未按章程足额出资,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遇到公司债务相关的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5-03 12:5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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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公司欠款被诉时,足额出资股东无需额外担责,公司以全部财产偿债。不过,特殊情形下股东可能担责。
1.出资不实:未按章程足额出资,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解决措施是股东应尽快补足出资,避免后续法律风险。
2.抽逃出资:抽逃出资后,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建议股东将抽逃资金返还公司,以减少责任。
3.人格混同: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明确划分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业务等,做到财务独立、业务清晰。

2025-05-03 12:37: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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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当公司欠款被诉,若股东已足额出资,无需额外担责,公司以全部财产偿债。这是公司制度的基本规则,保障了股东投资风险的可控性。
(2)特殊情形下股东要担责。出资不实指股东未按章程足额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确保了公司资本的充实性。
(3)抽逃出资后,股东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担责,防止股东恶意转移公司资产。
(4)人格混同,即股东与公司人格不分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维护了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提醒:股东应确保足额出资,避免抽逃出资和人格混同情况发生,不同情形应对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5-03 12:09: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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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股东而言,要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出资,避免出现出资不实的情况,出资后切勿抽逃出资。同时,要保持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清晰界限,防止人格混同。
(二)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往来,确保股东出资真实到位,防止股东抽逃出资。对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要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出现人格混同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05-03 11:50: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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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公司欠款被诉时,若股东足额出资,无需额外担责,公司以全部财产偿债。

2.特殊情况股东可能担责:出资不实,未按章程足额出资,要在未出资本息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担补充赔偿责任;抽逃出资,要在抽逃出资本息内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格混同,股东与公司人格不分,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2025-05-03 10:17:47 回复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二、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一)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四)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六)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二、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一)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四)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六)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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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0 13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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