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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的立案条件包括什么

罗** 福建-漳州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5.04.28 13:44:41 461人阅读

职务侵占立案条件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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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有严格条件。主体限定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他们利用自身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把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当侵占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时,就满足了立案追诉标准。司法实践里,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还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若发现此类情况,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其审查是否立案。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可能涉及职务侵占的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4-28 18: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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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的立案需满足主体、行为和数额三方面条件。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行为上要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上侵占三万元以上应立案追诉。利用职务便利涵盖职权及与职务相关便利条件,非法占为己有包含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量主观故意、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

若发现此类行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1.收集证据,如财物的流转记录、相关文件等,为报案提供有力支撑。
2.向公安机关报案,详细清晰地说明情况,协助其审查是否立案。
3.配合后续调查工作,提供必要信息和协助。

2025-04-28 16:4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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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职务侵占立案需满足特定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这意味着只有这类身份的人实施相关行为,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
(2)行为上,要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便利涵盖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非法占为己有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
(3)数额方面,一般侵占数额达三万元以上应立案追诉。这是量化的标准,达到此数额才会进入司法程序。
(4)司法实践中,需综合考量主观故意、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这些因素会影响对是否构成职务侵占及情节轻重的判断。

提醒:若发现疑似职务侵占行为,要及时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4-28 16:3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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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行为主体,判断是否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二)查看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即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非法占有的方式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
(三)确认侵占数额,一般侵占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应立案追诉。
(四)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
(五)若发现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其审查是否立案。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25-04-28 14:40: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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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

2.行为:利用职权和与职务相关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

3.数额:侵占数额达三万元以上,会被立案追诉。

4.司法考量:综合主观故意、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

5.处理办法:发现符合条件的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审查。

2025-04-28 14:39:4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得看这一行为是否具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否则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行为,同时它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下面就从这四个要件来分析侵占罪的特点与内容。(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罪或职务侵占罪。(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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