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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国有土地拆迁房屋如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ask****024 湖南-衡阳 房屋拆迁咨询 2025.04.21 20:27:49 306人阅读

征收国有土地拆迁房屋如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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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对征收国有土地拆迁房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得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书面申请要写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信息、复议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会当场记录相关信息。需准备好能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该行为影响的材料,比如房屋产权证明、拆迁通知等。

2025-04-24 05:5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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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强拆违法,具体情况详细沟通给您建议

2025-04-22 08:4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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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征收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相关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按以下步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确认申请条件
1.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 申请人通常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房屋征收拆迁中,一般就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 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例如,如果是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那么区政府就是被申请人。
2.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 行政复议请求可以是撤销征收决定、变更补偿安置方案等。
    - 理由要基于事实和法律依据,比如征收程序不合法、补偿标准过低等。
3.   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准备申请材料
1.   行政复议申请书  
    - 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如撤销某房屋征收决定。
    -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要详细说明认为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 如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   其他有关材料  
    - 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的证据材料,例如房屋评估报告不合理的相关证明、征收程序违法的证据等。

    确定复议机关
1.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对市住建局作出的与房屋拆迁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市政府或者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
2.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比如对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应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提交申请
1.   当面提交  
    -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复议机关的办公场所,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当面提交给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并要求出具接收凭证。
2.   邮寄提交  
    - 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将申请材料邮寄至复议机关,保留好邮寄凭证。邮件封面应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

    后续跟进
1.   受理审查  
    -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会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会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   审理决定  
    - 复议机关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申请人应关注复议机关的审理进度,必要时可以提供补充材料或参加复议听证等程序。

2025-04-22 08:35: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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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咨询解答:19269条

通常情况下,作出拆迁决定或相关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复议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

2025-04-21 22:5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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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稍后给您回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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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关于您的问题 是否能沟通一下细节?

2025-04-21 21:0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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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电话沟通详细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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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咨询的国有土地征收问题复议问题稍后安排人员详细了解后给您回复

2025-04-22 04:0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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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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