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承诺迟延分两种情况,受要约人超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原则上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因其他原因超期到达,除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外,承诺有效。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重要环节。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若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超出了要约规定的合理时间范围,此时承诺的效力受限,原则上被视为新要约。而当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通常情况能及时到达,只是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受要约人的原因导致超期到达,为保护无过错的受要约人,一般认定承诺有效。
如果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遇到承诺迟延等类似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承诺迟延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受要约人超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原则上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这是因为承诺需在要约确定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超出期限发出的承诺通常不能视为有效承诺。
2.第二种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通常情形能及时到达,但因其他原因致使到达时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外,该承诺有效。这是基于受要约人无过错。
解决措施与建议:要约人收到承诺后应尽快判断是否超过期限并及时作出有效或不接受的通知;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若遇到可能导致迟延的情况,应及时与要约人沟通。
法律分析: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在要约人未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情况下,该承诺为新要约。因为要约明确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超出此期限发出承诺,就违背了要约确定的规则,所以原则上不能再被认定为有效承诺,而是当作新要约。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通常能及时到达,但因其他原因超期到达,若要约人未及时通知不接受该承诺,承诺有效。这是基于受要约人无过错,从公平角度出发,一般认定承诺有效。
提醒: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需留意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应尽量在期限内准确发出承诺,要约人收到超期承诺时要及时表明态度,若有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情况,受要约人应谨慎行事,若要确保承诺有效,可事先与要约人沟通。要约人若有意使该承诺有效,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二)当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其他原因超期到达时,要约人如果不接受该承诺,要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可保留发出承诺时间的证据,以防后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律师解析 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除依照海商法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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