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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仅有套房屋要如何分割

雍** 山东-德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4.20 04:24:30 390人阅读

离婚夫妻仅有套房屋要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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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房屋性质。先确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这是分割的基础。可查看购房合同、出资证明、产权登记等文件来判断。
(二)协商分割。若房屋为共同财产,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并签订协议,之后按协议执行。
(三)走法律程序。协商不成,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双方都要房且同意竞价,就通过竞价,出价高者得房并补偿对方;一方要房,由评估机构评估,得房方补偿另一方;双方都不要房,申请拍卖、变卖,分割所得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5-04-20 10: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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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夫妻房屋分割要依具体情况确定方式。若房屋是共同财产,双方能协商的按协议分割;协商不成,法院会按不同情形处理,如双方竞价、一方取得所有权给予另一方补偿、拍卖变卖房屋分割价款。若为一方个人财产,则归该方,另一方无分割权。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夫妻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充分沟通表达需求,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分割协议。
若协商陷入僵局,可考虑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律师能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提供合理方案。
进行房屋评估时,要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评估机构,确保评估价格公平合理。

2025-04-20 08:3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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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夫妻仅有的一套房屋分割方式多样,共同财产可协商或按法院规则分割,个人财产归一方所有。
法律解析:
离婚时房屋分割依据其属性不同处理方式有别。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先自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按协议执行。若协商无果,法院有不同处理原则:双方都想要房屋且同意竞价,出价高者得房并补偿对方;一方要房,由评估机构定价后得房方补偿另一方;双方都不要房,可申请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若房屋是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则无分割权。了解这些规定能让大家在面对离婚房屋分割时心里有数。若您在离婚房屋分割方面有疑惑,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2025-04-20 08:1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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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先协商分割,按协商好的协议执行。

2.协商不成时,法院按以下原则处理:双方都要房且同意竞价,出价高者得房并补偿对方;一方要房,由评估机构定价,得房方补偿另一方;双方都不要房,可申请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分割。

3.若房屋是一方个人财产,归该方所有,另一方不能分割。

2025-04-20 06:2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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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鼓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一致后按协议执行,这种方式能体现双方意愿,避免矛盾激化。
(2)若协商不成,法院有不同处理办法。若双方都想要房屋并同意竞价,竞价高者得房并补偿对方,这遵循了市场竞争规则。
(3)若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需评估机构评估房屋市场价,取得房屋的一方补偿另一方,保障了未得房一方的经济权益。
(4)若双方都不想要房屋,可申请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分割,实现了财产变现分配。
(5)若房屋是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这符合物权归属原则。

提醒:离婚房屋分割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20 04:45:3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法律咨询】在处理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所的房产案件中,经常遇到原、被告双方对诉争的夫妻共同所有的唯一房产各自主张所有权,但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竞价,又均不申请评估、亦均不申请拍卖时房产如何分割的困惑,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此情形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这样的房屋应该如何处理【律师解答】在此情形下,应由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律师分析】应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理由如下:其一,从评估的方式方法看,虽然对房产价值之评估在实务中多依据当事人申请,但并未当然排除特定情形下的依据职权进行评估之情形(如对涉及国家、集体等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律已确规定可依据职权进行评估等);而解释二第二十条中“……(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之规定亦表明该解释条款制定时最高人民亦未排除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据职权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的情形。故笔者认为,评估仍分为依申请评估和依职权评估两种情形,而该两种情形在离婚房产分割诉讼中亦会因某种特定情形而同时存在;其二,从离婚诉讼的复合性分析,解除婚姻关系与分割共同财产显然具有依附性和复合性(如前所述),在离婚当事人均主张房屋所有权而均未明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离婚时一并解决房产价值及归属便成为复合之诉的应有内容,也系离婚当事人双方应有之合意,根据“复合之诉一并解决”的原则,对上述情形下的诉争房产依据职权评估后进行分割是符合复合之诉的性质及处理原则;其三、根据“不得拒绝裁判”规定看,原告既然符合条件,其诉讼请求(即要求分割房产)也已经具体明确的情况下,没有理由不对此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当事人不竞价、不申请评估和拍卖只是离婚当事人之诉由,均不能构成拒绝对该请求进行实体审理的法定理由,否则即触犯了“不得拒绝裁判”的基本原则,客观上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和谐社会的构建。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上述情形下,对诉争房产由依据职权进行评估是有法理依据的,在实务中也是合理可行的。需要说明的是,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了在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的三种情形,即(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从该规定来看,似乎没有规定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而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竞价、双方又均不申请评估和拍卖时的房产如何分割处理的情形,由此给本文所涉问题在实务处理中带来了困惑。应当说,该困惑之发生虽然具有偶然性,但细寻起来,是有其发生的必然性和存在的普遍性的,该问题的俚清也有利于对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问题进行全面理解和把握,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笔者通过上述多层面分析后认为,该种情形下的房产处理虽未在该条款中未予明文规定,但应隐含在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项之中,该理解也应系该解释出台之应有之义。

离婚夫妻共有财产如何分割?1、根据以前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分割是以离婚为目的的。不离婚的,不能分割夫妻财产。但是,由于婚外情的增加,一些有婚外情的人将夫妻财产赠送给心仪的第三者,严重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解决了这一难题,规定有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割夫妻财产而不用离婚。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3、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夫妻仅有一套房屋如何分割?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夫妻共同所有的唯一房产各自主张所有权,但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竞价,在此情形下,应由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应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

离婚夫妻共有财产如何分割?1、根据以前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分割是以离婚为目的的。不离婚的,不能分割夫妻财产。但是,由于婚外情的增加,一些有婚外情的人将夫妻财产赠送给心仪的第三者,严重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解决了这一难题,规定有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割夫妻财产而不用离婚。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3、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夫妻仅有一套房屋如何分割?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夫妻共同所有的唯一房产各自主张所有权,但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竞价,在此情形下,应由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应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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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19 119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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