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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涉案金额多少算严重的

罗* 河北-廊坊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4.17 04:40:21 372人阅读

帮信罪涉案金额多少算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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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也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要是明知别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给予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

此外,即便没达到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但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同样属于情节严重:给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以投放广告等形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并且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等。

2025-04-17 09:33: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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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也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要是明知别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还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方面的支持,或者给予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并且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这种情况就属于情节严重。另外,即便没有达到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标准,但要是有以下这些情形中的一种,同样属于情节严重: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并且在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又再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了严重后果的等。这些都是判断是否构成帮信罪情节严重的依据,在实际认定时需要严格按照这些标准来进行。

2025-04-17 08:13: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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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也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明明知道别人利用网络在实施犯罪行为,还为其犯罪提供像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这类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帮助,并且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那就属于情节严重。

除此之外,就算没有达到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要是出现这些情况,同样属于情节严重:给三个以上的对象提供了帮助;支付结算的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用投放广告等形式提供的资金达到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但不满一万元,而且在两年内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又再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帮助的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了严重后果等。总之,这些情况都要被认定为帮信罪情节严重,法律对这类行为的规定很明确,就是要防止有人通过各种方式协助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全和正常秩序。

2025-04-17 06:42: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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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若明知他人借助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给予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帮助,并且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此情形即属于情节严重。

除此之外,即便未达到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标准,但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同样属于情节严重:其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其二,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其三,以投放广告等形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其四,违法所得处于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区间,且在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而后又再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其五,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等。这些法律规定明确界定了帮信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该罪名。

2025-04-17 06:37: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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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明明知道别人利用信息网络在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这就属于情节严重。

另外,就算没到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但有下面这些情形之一的,也算情节严重:给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并且两年内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了严重后果等。

2025-04-17 06:34:58 回复

第八十八条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一)债权消灭的;(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释义】本条是关于留置权消灭的规定本条规定了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一)债权消灭的。在留置期间主债权的债务人已全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了完全的实现,这时留置权也将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这是由于留置权同所有合同担保形式一样,为保证主债权的履行而设立,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而使债权人实现了债权,因此,债权消灭了,留置权也应随之消灭。(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因出具其他担保而消灭。留置权虽然是法定担保物权,但这并不排除当事人在留置权以外选择其他担保方式代替留置担保,但需要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即被债权人所接受。提供新的担保种类可以是担保物,如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也可以是保证,另外,债务人提供新担保物,其价值应当与债权额相当。由于留置权是以先行占有的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为标的,留置物的价值有可能高于被担保债权,但后设的担保物权或保证的价值不应以留置物的价值而论,一般应与被担保债权的价值相当。当然,重要的是新提供的担保须经双方合意。

一是层级和发展人数。作为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如果只有“塔顶”的人活动,是谈不上情节严重的。该传销组织只有达到一定规模,其社会危害性才会比较大。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性质与诈骗罪的性质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具体的人员数量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第一量刑幅度与第二量刑幅度的标准之比为1:10的比例计算,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数达三百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二是涉案金额。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罪属于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的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其主要的危害性就是给受害人的经济上带来了损失,数额的大小直接反映出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因此犯罪情节的轻重与数额的大小有着直接的关系,数额仍可参照“诈骗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标准来认定属于本罪“情形严重”的情形,具体的数额再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应标准。三是使用手段的危害性。如果在传销活动中,其传销成员为了吸引或留下参与人员,使用了拘禁或殴打等暴力手段(未构成他罪,否则应数罪并罚),则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因这些手段的使用,充分体现了组织、领导者的主观恶性,应当予以严惩。只要行为人存在以上三个方面中的某一方面情形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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