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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层级和发展人数。作为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如果只有“塔顶”的人活动,是谈不上情节严重的。该传销组织只有达到一定规模,其社会危害性才会比较大。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性质与诈骗罪的性质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具体的人员数量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第一量刑幅度与第二量刑幅度的标准之比为1:10的比例计算,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数达三百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是涉案金额。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罪属于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的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其主要的危害性就是给受害人的经济上带来了损失,数额的大小直接反映出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因此犯罪情节的轻重与数额的大小有着直接的关系,数额仍可参照“诈骗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标准来认定属于本罪“情形严重”的情形,具体的数额再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应标准。
三是使用手段的危害性。如果在传销活动中,其传销成员为了吸引或留下参与人员,使用了拘禁或殴打等暴力手段(未构成他罪,否则应数罪并罚),则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因这些手段的使用,充分体现了组织、领导者的主观恶性,应当予以严惩。只要行为人存在以上三个方面中的某一方面情形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2018-06-11 17:1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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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传销涉案金额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我国法律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情节严重”具体包含哪些情形至今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适用“情节严重”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因我国刑法并未对“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但“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只规定了入罪的最低标准,并未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因此,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适用,即对所有符合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一律在第一量刑幅度内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进行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一律适用第一量刑幅度不符合立法原意。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何种情形下属“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但因“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入罪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数及层级、涉案数额等情节对各种行为进行划分,分别归入第一量刑幅度或第二量刑幅度内。
2018-06-11 17:06: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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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活动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对商业诚信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造成巨大破坏,严重危及社会稳定与和谐。国务院于1998年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5年颁布《禁止传销条例》,明令禁止传销活动。司法界予以积极回应,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将传销活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高检研发第七号”《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对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前行为人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中实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诈骗、非法集资、虚报注册资本、偷税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09年,《刑法修正案
(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罪责。本文针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罪名、各类主体的刑事责任、罪数和追诉标准等问题进行探讨。
2020-11-18 11:09:4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