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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层层分包,工人受伤找谁索赔

谭* 广东-清远 转包分包纠纷咨询 2025.04.11 18:03:36 366人阅读

建筑工程层层分包,工人受伤找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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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工人和某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时,走工伤认定程序是合理途径,用人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能保障工人在工作受伤后获得应有的赔偿。
(2)发包单位把工程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发包单位担责,这避免了因主体资格问题让工人索赔无门。
(3)若存在多个过错主体,像违法分包等情况,各过错方按过错程度担责,体现了公平原则。工人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证据,先协商再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维权,是合理的维权流程。

提醒:
工人要及时收集留存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索赔方案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4-11 21:3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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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让用人单位担责。申请时按规定准备好相关材料,积极配合认定流程。
(二)若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工人伤亡时向发包单位索赔。要注意保留好能证明工作关系和受伤情况的证据。
(三)存在多个过错主体,根据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工人需收集证据,证明各主体的过错行为。
(四)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证据,先和相关方协商。若协商不成,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给农民工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5-04-11 21:37: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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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分包中工人受伤,索赔对象按情况定。有劳动关系的,可申请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担责。

2.发包单位把工程给无用工资格组织或个人,其招用的工人因工受伤,发包单位担责,工人可找发包单位索赔。

3.若有多个过错主体,按过错程度担责。工人收集证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仲裁、诉讼维权。

2025-04-11 20:5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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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筑工程层层分包中工人受伤,索赔对象依具体情形确定,有劳动关系可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索赔,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方时可向发包单位索赔,存在多个过错主体则按过错程度担责,可先协商,协商不成通过仲裁、诉讼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建筑工程层层分包场景下,当工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受伤后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基于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保障义务。若发包单位违规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劳动者因工伤亡,发包单位担责,目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因非法发包导致劳动者维权无门。存在多个过错主体时,按过错担责体现了公平原则。工人维权要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如果您在建筑工程分包中遇到工人受伤索赔难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为您提供精准的法律帮助。

2025-04-11 19:17: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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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层层分包中工人受伤索赔需依具体情况确定对象。若工人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可申请工伤认定由该单位担责;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工人因工伤亡时发包单位担责;存在多个过错主体,各过错方按过错程度担责。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工人应及时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证据,以便后面维权。
2.先尝试与相关责任方友好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3.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纠纷。
4.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2025-04-11 18:50:54 回复

建筑清包工小老板亏损跑了,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向发包者和承包者主张合法权益,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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