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具有特殊性,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但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便开始计算。
(2)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定。债权人可通过书面通知、诉讼、仲裁等方式向保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自主张到达保证人时,诉讼时效中断,期间重新计算。
(3)债权人保留主张自己的权利的证据十分重要,如通知函、裁判文书等,这些证据可证明其在法定期间积极行使权利。
提醒:
债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案情下证据要求和时效规定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债权人若想在连带担保责任中保障自身权益,应在保证期间内积极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选择书面通知、诉讼、仲裁等方式。
(二)在向保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像通知函、裁判文书等,以此证明在法定期间内积极行使了权利。
(三)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定,要留意自主张自己的权利到达保证人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会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连带担保责任里,保证期间不会中止、中断和延长。要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担责,从提出要求那天起算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担责,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定。像书面通知、诉讼、仲裁等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方式,自到达保证人时,诉讼时效中断,期间重新计算。
3.债权人要留存主张自己的权利的证据,如通知函、裁判文书,以此证明在法定期间积极行权。
结论:
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不中止、中断和延长,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担责,从要求之日起算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担责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主张自己的权利到达保证人时中断,时效重新计算,债权人要保留主张自己的权利证据。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是固定的,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不过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担责,像通过书面通知、诉讼、仲裁等方式向保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自主张到达保证人时,诉讼时效中断,期间重新计算。这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促使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所以债权人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通知函、裁判文书等,以证明自己在法定期间内积极行使了权利。如果您在连带担保责任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我或者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专业解答连带担保责任的法定有效期是多久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关于其担保期限的设定存在四种具体情境。其中一种情境是依据双方之间的明确约定来确认,而另外三种情境下,担保期限的截点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并最多持续六个月的时间范围。
专业解答《民法典》中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延长至诉讼阶段对于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而言,倘若其与债权人并未事先约定保证期间的话,那么债权人拥有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之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此外,具备此种担保性质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前若请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则须从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履行保证责任的请求之日起,方可正式启动对该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专业解答保证责任期限可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写入合同。约定时间不得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同步结束,否则视为无效。若约定不清,保证期间自主债履行期满后六个月算起。债权人需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否则保证期间从提出履约要求宽限期满日开始。债权人与保证人可有效约定保证责任期限。
专业解答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专业解答责任期许即保证人履行保证的期间,按契约规定或法律规定处理。一般保证的期限为债务到期日起六个月,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责。连带责任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到期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义务,否则保证人免责。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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