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牵涉到
连带责任担保的问题时,
保证期间不会出现任何中断的情况。
在这一
担保制度下,倘若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
证人提出了承担
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自该请求被提出的那一刻起,便正式启动了
保证合同的
诉讼时效。
然而如果在保证期间之内,债权人并未向保证人施加压力以催促其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可以获得保证责任豁免的待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约定还是法定的保证期间,它都具有明确性与稳定性,并不适用于审判程序中的
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以及延长等相关规定。
设立此期间的主要目的在于积极引导债权人尽早地行使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