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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中应该如何认定主要犯罪事实

李** 山西-长治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4.10 00:48:37 471人阅读

自首中应该如何认定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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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认定自首中的主要犯罪事实,要从基本事实和对定罪量刑有决定性影响的内容两方面把握。基本事实涵盖犯罪行为的主要客观方面,如盗窃案里的盗窃手段、财物情况。
(2)对定罪量刑有决定性影响的事实同样重要,在故意伤害案中,伤害程度是否达轻伤以上关系定罪,使用的凶器、伤害部位等影响量刑,都属于主要犯罪事实。
(3)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若隐瞒影响定罪的关键情节,或者避重就轻不交代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情节,通常不能认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提醒:
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应如实完整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否则可能无法认定自首。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准确分析。

2025-04-10 08:3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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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认定自首时,要明确主要犯罪事实包含基本事实和对定罪量刑有决定性影响的内容。在侦查中应着重调查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如行为方式、对象等基本情况,以及能确定罪名和量刑幅度的关键事实。
(二)对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必须如实全面交代犯罪事实,不能隐瞒影响定罪的关键情节,也不能避重就轻,要如实陈述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情节。
(三)司法人员在判断是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时,需严格审查嫌疑人的供述,对比实际证据,判断其是否符合自首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025-04-10 06:4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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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自首中的主要犯罪事实,要抓住行为基本事实和对定罪量刑有决定作用的内容。基本事实涵盖犯罪行为主要客观方面,如盗窃案里的手段和财物。
2.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事实也是主要犯罪事实。像故意伤害案,伤害程度决定是否犯罪,凶器、部位等影响量刑。
3.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若隐瞒关键定罪情节,或避重就轻不交代重要量刑情节,通常不能认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2025-04-10 05:20: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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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认定自首中的主要犯罪事实,要把握行为基本事实和对定罪量刑有决定性影响的内容,隐瞒关键情节一般不能认定如实供述。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自首时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很关键。基本事实方面,像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行为对象等,如盗窃案中的盗窃手段和财物情况,都属于主要犯罪事实范畴。从定罪量刑影响来看,对确定罪名和量刑幅度起关键作用的事实也是主要犯罪事实,例如故意伤害案中伤害程度是否达轻伤以上关系定罪,使用凶器、伤害部位等影响量刑。若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影响定罪的关键情节或避重就轻,未如实交代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就不符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要求,一般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如果您在自首认定等法律问题上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04-10 03:2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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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自首中的主要犯罪事实,关键在于准确把握行为基本事实和对定罪量刑有决定性影响的内容。这两方面的事实构成了认定主要犯罪事实的核心要素。

从基本事实角度,犯罪行为的主要客观方面,像行为方式、行为对象等,属于主要犯罪事实。以盗窃案为例,盗窃手段、被盗财物等情况就是主要犯罪事实。

从定罪量刑影响角度,对确定罪名和量刑幅度起关键作用的事实是主要犯罪事实。如故意伤害案中,伤害程度是否达轻伤以上决定是否构成犯罪,使用的凶器、伤害部位等情节影响量刑,这些都属于主要犯罪事实。

若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影响定罪的关键情节,或避重就轻未如实交代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情节,不能认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建议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应如实全面交代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在认定时要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准确判断是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2025-04-10 01:55:14 回复

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自首一、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一)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二)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三)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自首应该把握好“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方面:(一)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投案的时间、投案的自动性、投案对象、投出的对象四方面来把握:1、投案时间。对自动投案的时限,现行刑法典对之作了较为宽松的规定,既可以是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前,也可以是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后,但必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对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嫌疑人又逃跑的,也应视为尚未归案的情形。在司法机关追捕、通缉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自动归案的,仍应视为自动归案。2、投案的自动性。这是确认自动投案成立与否的关键。认定投案的自动性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投案的动机。投案的动机因人而异,动机如何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二是自动的程度。实践中,行为人自动投案的自动性程度差异是很大的,但从自首制度宗旨来考虑,自动程度之大小并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最多成为量刑所考虑的因素。3、投案对象。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自动投案的对象是司法机关(公、检、法三机关),同时又规定了视为司法机关的投案对象,包括个体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员。从而扩大了投案对象的范围从机关、组织到个人均成为投案的对象。4、投出的对象投出的对象即个体把什么交付与司法机关处理。通常认为投案就是个体把自己送去司法机关,交由其处理。这只是说到一个方面,当前刑法确立了余罪自首概念,现有罪行和投出的对象就可依据不同情况分为三种:一是个体还未成为犯罪嫌疑人,这时个体若投案,作为投出对象就包括个体的人身自由和自己所实施的罪行;二是个体已成为犯罪嫌疑人,但无法找到个体,如通辑犯,此时个体若投案作为投出对象就只有个体的人身自由;三是个体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此时人身自由已受限,个体对自己余罪予以自我揭示,就只是对自己余罪的投案,而不存在人身交付问题了。(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可以从法律对个体积极行为的肯定来予以认定:1、个体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在实践中常会出现个体认识与司法人员认识不一致的现象,有对行为性质认识的不一致,有对行为程度认识不一致等。这些都不影响个体如实供述的成立,司法人员不能强求个体具有一致的法律认识水平,在认定如实供述时,应只对个体供述内容所体现出的客观、自然内容与认定事实比照,不必上升为行为定性。2、未供述真实身份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在实践工作中,司法人员有时会碰上这样的情况,个体自动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却虚构了自己的身份或谎报了他人身份,最后被司法人员取证核实出真实身份。对于此种情况,应视为不供述真实身份不应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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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1 197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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