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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要回被别人侵占的土地

简** 云南-楚雄 土地承包咨询 2025.04.09 11:48:42 462人阅读

怎样才能要回被别人侵占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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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收集证据是要回被侵占土地的基础,土地权属证书、承包合同、审批文件等能证明对土地的合法权益,这是后面维权的有力支撑。
(2)与侵占者协商是较为温和的解决方式,留存协商记录能在后面需要时作为证明协商过程的依据。
(3)基层组织调解借助了第三方力量,利用其沟通协调能力尝试解决纠纷,为双方提供了一个相对平和的解决途径。
(4)诉讼是最后的保障手段,通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能以法律强制力要求侵占者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若对方不执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提醒:
在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解决方案。

2025-04-09 18:06: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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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被他人侵占的土地,关键在于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需遵循收集证据、协商、调解、诉讼的步骤。
1.收集证据:准备土地权属证书、承包合同、相关审批文件等,证明自己对土地的合法权益,这是维权的基础。
2.协商解决:尝试与侵占者沟通,要求返还土地,并留存协商记录,争取和平解决问题。
3.申请调解:若协商不成,向当地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基层组织申请调解,借助其力量沟通解决。
4.提起诉讼:调解无果时,以侵占者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提交证据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胜诉后,若对方不执行判决,可申请强制执行。

2025-04-09 16:0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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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要回被他人侵占的土地,可依次通过收集证据、与侵占者协商、申请基层组织调解、向法院起诉等步骤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当土地被他人侵占,收集土地权属证书、承包合同、相关审批文件等证据,是为了证明自身对该土地的合法权益,这是维护权益的基础。与侵占者协商解决问题是较为温和的方式,留存协商记录可为后面处理提供凭证。若协商无果,向当地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基层组织申请调解,借助其力量来沟通解决。若调解仍不能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最后的法律途径。向法院提交证据并诉求返还土地及赔偿损失,法院会依法审理。若胜诉,可凭判决要求对方执行,对方不执行时可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大家在处理土地侵占问题时遇到困难或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4-09 15:12: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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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能证明自身对土地合法权益的证据,如土地权属证书、承包合同、相关审批文件等。
(二)和侵占者协商,要求返还土地,并留存协商记录。
(三)协商不成,向当地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基层组织申请调解。
(四)调解无果,以侵占者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提交证据,诉求返还土地和赔偿损失。若胜诉,对方不执行判决,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这为权利人要求侵占者返还被侵占土地提供了法律支持。

2025-04-09 13:16: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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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集证据
收集土地权属证书、承包合同等,证明自己对土地有合法权益。

2.协商解决
与侵占者协商,要求返还土地,并留存协商记录。

3.申请调解
协商不成,向村委会、乡镇政府申请调解。

4.提起诉讼
调解无果,向法院起诉,诉求返还土地和赔偿损失。胜诉后对方不执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2025-04-09 12:22:3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具体应该看情况,一般不可以。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主要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对土地使用权人的使用权造成侵害。《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时,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其权利,可以请求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侵害人排除妨碍、停止侵害、返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赔偿损失。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造成土地使用权人损失的,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要求赔偿。但应当指出,这里的赔偿,已不是侵权赔偿问题,而属于违约赔偿。 具体步骤: 1、排除妨碍。当他人非法妨碍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行使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以保护土地使用权的正常行使。2、停止侵害。土地使用权人依法有权请求侵占其所使用土地的人立即停止侵害,以阻止产生损害或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害。请求停止侵害一般适用于已经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直接的侵害且侵害行为正在继续的情况。若未发生实际侵害,则不能请求停止侵害。3、返还土地。当侵害人侵占土地使用权人所使用的土地时,应当责令其返还给土地使用权人,以使其继续使用。4、恢复土地原状。他人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状态加以破坏,如擅自在他人所使用的土地上取土、挖坑、排放污水等,属于损坏财产的侵权行为,侵害人应当恢复土地原状,以使土地使用权人继续使用土地。5、赔偿损失。在土地使用权人所使用的土地受他人的侵害造成财产损失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侵害人进行赔偿以弥补其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简单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侵害财产所有权的赔偿标准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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