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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价格有异议被驳回该怎么办

罗** 广东-汕尾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5.04.09 10:38:13 390人阅读

对评估价格有异议被驳回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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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司法执行拍卖等程序里,若对评估价格有异议被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通过此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在拆迁等行政程序中,若对评估价格有异议被驳回,可先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提醒:
不同程序中对评估价格异议的处理方式不同,要严格注意时间节点。因案情差异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4-09 15:48: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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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价格有异议被驳回,不同情形有不同处理方式。在司法执行拍卖等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执行复议,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在拆迁等行政程序中,可先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可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行政复议需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诉讼一般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具体建议如下:
1.司法执行拍卖程序中,及时关注裁定送达时间,在规定的十日内准备好复议材料,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拆迁等行政程序中,先按规定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对结果不满,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注意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2025-04-09 14:4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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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对评估价格有异议被驳回,司法执行拍卖等程序中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复议;拆迁等行政程序中可先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解析:
在司法执行拍卖等程序里,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价格异议被驳回,依据法律规定,其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在拆迁等行政程序中,若对评估价格异议被驳回,可先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对鉴定结果不满,还能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需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诉讼一般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法律为大家在评估价格异议处理上提供了多种途径。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此类复杂问题,不知如何操作,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4-09 13:59: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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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执行拍卖程序:若在司法执行拍卖等程序中对评估价格有异议被驳回,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复议。

(二)拆迁等行政程序:在拆迁等行政程序中对评估价格有异议被驳回,先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可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此规定为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和复议提供了时间等方面的指引。

2025-04-09 12:3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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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执行拍卖等程序:对评估价格异议被驳回,可向上一级法院提执行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裁定,在送达日起十日内可申请。
2.拆迁等行政程序:对评估价格异议被驳回,可向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结果仍有异议,可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六十日内提,诉讼六个月内提。

2025-04-09 12:24:16 回复

执行异议书异议人(债权人/被执行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债权人/被执行人:×××,……。……(以上写明异议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请求事项: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人不服,提出以下异议请求:……事实和理由:……此致××××人民法院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第五条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根据近期城市房屋拆迁情况,现就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  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  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  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贴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的,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  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  不属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内通过办理房屋租赁分户、析产、交换、赠与等手续新增的户;  不属于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  二、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参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拆迁人以回迁房及其在1992年6月以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或者作为出地方与有关单位联建、合建项目中分成的房屋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四、拆迁人提供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依法补办建设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后,方可用于拆迁补偿。  五、拆除住宅楼房,其厨房、卫生间齐全的,一律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拆除有厨房而卫生间公用或者有卫生间而厨房公用的住宅楼房,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上其分摊的公用卫生间或者公用厨房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拆除成套住宅房屋,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单独使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加上其分摊的该套房屋合用的附属建筑面积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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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拆迁时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如何处理?

    专业解答1、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2、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2024.06.25 1695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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