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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知道超越权限而订立的合同怎么办

周* 浙江-湖州 合同订立咨询 2025.04.08 03:37:03 445人阅读

第三人知道超越权限而订立的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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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第三人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且与行为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时,此合同直接判定为无效。受损害方有权利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无效,同时能要求恶意串通的双方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2)若超越权限行为未构成恶意串通,合同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态度。若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第三人明知行为人超越权限仍订立合同,存在过错,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也可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
交易中应审慎核实对方权限,避免与恶意之人串通损害他人权益。若遇此类纠纷,不同情形对应不同法律后果,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08 09:0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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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仍与其订立合同,处理方式因情况而异。若相对人与行为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同无效。受损害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还能要求恶意双方承担赔偿责任。

若超越权限行为未构成恶意串通,要看被代理人的态度。若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担责。因第三人明知行为人超越权限仍订立合同,有过错,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也可要求行为人赔偿。

建议受损害方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第三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审慎审查行为人权限,减少自身风险。若遇纠纷无法解决,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04-08 08:0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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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仍与其订立合同,分两种情况处理。若相对人与行为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同无效,受损害方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若未构成恶意串通,被代理人追认合同则有效,拒绝追认对其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担责,有过错的第三人自行担损失并可要求行为人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相对人与超越权限的行为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时,这样的合同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所以被认定为无效。受损害方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来确认合同无效,并向恶意串通的双方索要赔偿。若未构成恶意串通,被代理人有对合同进行追认的权利,追认后合同产生法律效力;若拒绝追认,就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而第三人明知行为人超越权限还订立合同存在过错,需自行承担损失,也能要求行为人给予赔偿。如果您在遇到类似合同问题时,不确定如何处理,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04-08 07:3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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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相对人与行为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受损害方应收集相关证明恶意串通和自身权益受损的证据,然后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恶意串通的双方赔偿损失。
(二)若超越权限行为未构成恶意串通,被代理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追认合同。若追认,合同继续履行;若拒绝追认,第三人需自行承担因自身过错产生的损失,同时可向行为人索赔,索赔时要准备好订立合同等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025-04-08 06:1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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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明知行为人越权仍签合同,分两种情况处理:
1.相对人与行为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合同无效。受损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并要求双方赔偿。

2.未恶意串通时,被代理人追认则合同有效;拒绝追认,对其不生效,由行为人担责。第三人有过错,自行担损失,可要求行为人赔偿。

2025-04-08 05:08:38 回复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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