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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被债权人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杨** 山东-烟台 股权咨询 2025.04.07 16:40:09 425人阅读

股权转让债权人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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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误解:
若转让方或受让方对股权交易重要事项,像数量、质量、价值等有错误认知,基于此误解做了转让或受让表示,误解方可请求撤销合同。
2.欺诈:
若一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实情,让对方做了错误决定,如转让方隐瞒公司重大债务,受让方可主张撤销。
3.胁迫:
一方或第三人以损害对方及其亲友权益相要挟,使对方违背意愿签约,受胁迫方可请求撤销。
4.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困境或缺乏判断力等,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2025-04-07 21:2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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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股权转让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四种情形下可撤销。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大误解是转让方或受让方对交易重要事项认识错误并基于此订立合同,误解方有撤销权;欺诈指一方故意隐瞒或告知虚假情况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受欺诈方可撤销;胁迫是以损害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受胁迫方可行使撤销权;显失公平是一方利用对方不利情形使合同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撤销。若您在股权转让中遭遇上述情况,想明确自身权益或了解撤销流程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4-07 20:3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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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情形下可撤销。重大误解指转让或受让方对交易重要事项认识错误并基于此作出意思表示,误解方有权撤销;欺诈是一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相诱使对方,受欺诈方可主张撤销;胁迫是以损害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受胁迫方可请求撤销;显失公平是一方利用对方不利情形使合同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撤销。
2.解决措施与建议:交易前做好尽职调查,全面了解股权情况和公司状况;签订详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发现可撤销情形,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维护权益。

2025-04-07 18:5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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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重大误解:在股权转让中,若转让方或受让方对交易重要事项如股权数量、质量、价值等认识错误,基于此错误作出转让或受让意思表示,误解方有撤销权。这是因为错误认识违背了当事人真实意愿,影响了交易决策。
(2)欺诈:当一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诱导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时,受欺诈方权益受损。如转让方隐瞒公司重大债务,受让方在不知情下签订合同,可主张撤销。
(3)胁迫:一方或第三人以损害另一方及其亲友权益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进行股权转让,受胁迫方可行使撤销权,以保障自身真实意思表达。
(4)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使股权转让合同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受损害方有权撤销合同,维护交易公平。

提醒:股权转让涉及诸多法律风险,不同情形下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妥善处理。

2025-04-07 18:24: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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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重大误解情形下,交易双方应保留好能证明自己存在错误认识以及基于此作出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如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邮件、文件等,以便后面主张撤销权。
(二)遭遇欺诈时,受让方要及时收集转让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证据,像财务报表造假、隐瞒重大债务的相关文件等,为撤销合同做准备。
(三)受到胁迫的一方应尽快报警,取得警方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等材料,以此作为受胁迫的有力证据来请求撤销合同。
(四)若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受损害方要收集证明对方利用自身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的证据,例如交易时自身经济困境的证明、对方利用信息优势的相关材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5-04-07 17:14:36 回复

一、股权转让协议撤销: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撤销权由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和处分,如撤销权不行使,合同继续有效,反之,则无效。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3、因欺诈而订立的。4、因胁迫而订立的。5、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二、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的范畴1、公司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导致对外转让股份之协议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未向其他股东进行通知,或转让价格条件优于内部优先购买权,导致对外转让股通知的条件,此时,转让协议的效力要区分是否已实际履行来分别判断。(1)转让协议已签但尚未履行,此刻协议虽已生效,但由于内部股东的法定优先购买权对协议履行的效力进行了有力限制,权利受侵害的股东可直接主张优先购买权,使对外转让股权之协议无法实现;(2)转让协议已签且已实际履行,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能直接要求优先权,但可以主张侵权股东对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合同撤销后,依据《合同法》理论恢复至合同签订前状态,返还股权,退还价款,则享有优先权之股东可按原同等条件行使优先权;第三,转让协议已履行且外部公示手续均以办理完毕,此时,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等公共利益方面考虑,如果超过一定期间(如一年)享有优先权之股东不主张行使其优先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将消灭。2、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股权的转让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中因为前置审批的问题导致了大量司法诉讼涉及其中,尤其是外商隐名投资及外商股权转让,其目的无外乎意图规避我国关于外商超额投资及行业投资限制的规定。本文仅针对股权转让问题,涉及纠纷的外商股权转让问题,绝大多数是以未办理合同审批为由要求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可以是转让方主张,也可以是受让方主张,主要根据公司经营效果而导致相应利益亏损方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归根结底是利益导向问题。主要区分为两种情形:(1)合同已签订,未办理审批手续,受让方也未实际参与经营,此时,可由权益受侵害一方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2)合同已签订,未办理审批手续,但受让方已经实际参与经营,此时,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状态已发生改变,协议已经实际履行,除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外,协议不具有任何其他可以无效之合法缘由,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司法机关不会采取一刀切的判定,将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遭受的损失程度、维持公司经营的最佳效果等各个方面,促成在某一权衡点上达成共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需要原、被告与办案法官的充分沟通)。3、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这体现了国家对国有财产的特别保护,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必须满足若干条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产拍卖、转让”,与之相应的规定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在此情况下,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受上述程序条件的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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