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起诉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多数认定合同无效,而往往不考虑房屋是否已经满足交付条件。因此,有些开发商便以自身未办理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规避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
我认为,对于在起诉时已竣工验收并办理了产权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使未办理预售许可,也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理由如下:
第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解决的是市场准入问题,是一种政府管理行为。经过竣工验收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开发商已经取得所有权,可以直接处分,不再需要预售许可。
第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由此可知,在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相对无效合同,是可以补救的,待无效情形消失,合同即为有效。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的房屋,完全具备交付的条件,可以弥补因未办理预售许可证明而非法出售房屋带来的影响,故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
三,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法律规定,本是为了保护购房人的利益,避免开发商滥用权利非法经营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并且,此种情形下,认定合同有效后,具备合同履行的条件,并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
四,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其行为违法,事后又为取得更多的利益或逃避违约责任而主张合同无效,其行为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但是提醒注意的时,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以上是对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咸阳法院会如何判决问题的解答
根据最高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如果合同效力被认定为无效,那么这个无效从法律而言是至始无效,即从签订的那一刻它就是无效的。那么如果购买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合同签了首付款也交了,怎么办呢,我们来了解一下最高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果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那么根据这条的规定,开发商有没有故意隐瞒或是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将是主张赔偿的关键问题,如果能举证证明开发商未向您提供预售许可证就签订了预售合同的这一事实,就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款。
2020-12-01 21:53:15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