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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撤销的程序包括哪些内容和过程

龙* 贵州-毕节 仲裁咨询 2025.04.01 17:34:12 480人阅读

仲裁申请撤销的程序包括哪些内容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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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时间方面,咱得记住哈,从收到那仲裁裁决书起的六个月内,得赶紧把撤销申请给提喽。
2. 管辖地呢,得往仲裁委员会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去申请撤销哦。
3. 申请材料得准备齐全啦,像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呀、仲裁协议呀、裁决书之类的相关材料都得交上去。
4. 法院审查内容可不少呢,得看看仲裁程序有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呀,仲裁员有没有索贿受贿搞枉法裁决行为呀,裁决事项有没有超出仲裁协议范围呀等等。
5. 最后法院会给出裁定结果,要是裁定撤销,那仲裁裁决就无效啦;要是裁定驳回,那仲裁裁决就生效啦。

2025-04-01 19:3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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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撤销的程序大致如下:
首先是申请期限,当事人得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六个月内去申请撤销。其次是管辖法院,要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接着准备申请材料,像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仲裁协议以及裁决书等这些相关资料都得提交。然后法院会进行审查,主要看仲裁的程序有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员有没有索贿受贿等枉法裁决的行为,还有裁决事项是不是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等。最后是裁定结果,法院审查完后,会作出撤销或者驳回撤销申请的裁定。要是裁定撤销了,那仲裁裁决就无效了;要是裁定驳回,仲裁裁决就生效啦。

2025-04-01 19:2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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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撤销的程序主要涵盖以下方面和流程:
①申请期限方面,当事人务必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六个月内及时提出撤销申请,这是启动撤销程序的首要时间节点。
②管辖法院方面,需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以确保管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③申请材料方面,要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明确表达撤销的意愿;同时,还需提供仲裁协议,以证明仲裁的依据;以及裁决书等相关材料,这些材料是法院进行审查的重要依据。
④审查内容方面,法院会严格审查仲裁的程序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比如未遵循法定的审理程序等;仲裁员是否有索贿受贿等枉法裁决的行为,这严重影响仲裁的公正性;裁决事项是否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避免超出约定的处理事项。
⑤裁定结果方面,法院经过细致审查后,会作出撤销或驳回撤销申请的裁定。若裁定撤销,那么仲裁裁决就失去效力,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若裁定驳回,仲裁裁决则正式生效,可依此执行。

2025-04-01 19:2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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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回答:仲裁申请撤销程序包括申请期限、管辖法院、申请材料、审查内容及裁定结果。申请期限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需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法院审查仲裁程序、仲裁员行为及裁决事项范围等;裁定结果为撤销或驳回申请,撤销则仲裁裁决无效,驳回则仲裁裁决生效。

解决措施和建议:当事人应明确申请期限,及时提交申请,避免超过时间导致申请被驳回。在准备申请材料时,要确保齐全且真实有效。对于法院的审查内容,当事人可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若对法院裁定结果不服,可根据法律规定寻求进一步的救济途径。同时,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5-04-01 19:15:4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章“撤销婚姻”规定,具体条件及程序是:1、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2、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3、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4)、当事人持有:①、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②、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③、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4、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1)、查验本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附件5);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5、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一、申请与受理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根据《劳动法》的有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当受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斥日期等。二、劳动仲裁程序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诉人予补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在7日内审批并作出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内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诉人。三、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准备①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②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③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④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四、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审理①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祈人作缺席裁决。②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③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诉人及被诉人的答辩;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④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⑤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一、申请与受理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根据《劳动法》的有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当受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斥日期等。二、劳动仲裁程序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诉人予补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在7日内审批并作出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内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诉人。三、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准备①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②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③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④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四、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审理①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祈人作缺席裁决。②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③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诉人及被诉人的答辩;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④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⑤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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