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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动迁承租人死亡该如何处理

肖* 北京-密云区 房屋租赁咨询 2025.03.31 02:12:40 456人阅读

使用权动迁承租人死亡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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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权房动迁时承租人死亡,应先确定新承租人,已确定的新承租人可获得动迁补偿利益,未确定的动迁补偿款归全体共同居住人共有。
2.确定新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在原承租人死亡后向出租人提出变更申请,出租人按规定在原承租人配偶、子女等共同居住人中确定。
3.对于补偿款分配,若已确定新承租人则由其获取;若未确定,共同居住人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会综合各方对房屋贡献、居住情况等因素分配。
4.建议共同居住人及时确定新承租人,避免补偿款分配产生纠纷,确保动迁补偿分配合理有序。

2025-03-31 05:33: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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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使用权房动迁且承租人死亡时,首要步骤是确定新承租人。共同居住人需在原承租人死亡后向出租人提出变更申请,出租人会依据规定在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等共同居住人中选定新承租人。
(2)若新承租人已确定,动迁补偿利益归新承租人所有。
(3)若尚未确定新承租人,动迁补偿款由全体共同居住人共有。此时共同居住人应协商分配补偿款,若协商无果可起诉至法院,法院会综合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居住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提醒:
共同居住人应及时办理新承租人确定手续,避免补偿款分配出现纠纷,不同情况解决方案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31 04:49: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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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新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应在原承租人死亡后尽快向出租人提出变更申请,出租人会按规定在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等共同居住人中选定新承租人。
(二)明确补偿归属:若已确定新承租人,动迁补偿利益归新承租人;若未确定,动迁补偿款归全体共同居住人共有。
(三)协商与诉讼:共同居住人对补偿款分配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综合房屋贡献、居住情况等因素合理分配。

法律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2025-03-31 04:00: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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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新承租人:原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向出租人申请变更,出租人会在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等共居人中选新承租人。
2.补偿款归属:确定新承租人,补偿利益归其所有;未确定,补偿款由全体共居人共有。
3.分配方式:共居人先协商分配,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会考虑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和居住情况等分配。
建议共居人及时确定新承租人,防止补偿款分配纠纷。

2025-03-31 02:2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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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使用权房动迁时承租人死亡,应先确定新承租人,已确定则动迁补偿利益归新承租人,未确定则补偿款归全体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需及时确定新承租人以避免纠纷。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精神,在使用权房动迁场景下,当承租人死亡,首先要进行新承租人的确定。共同居住人可在原承租人死亡后向出租人提出变更申请,出租人会按规定在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等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新承租人。若新承租人确定,动迁补偿利益归其所有;若未确定,补偿款由全体共同居住人共有。此时共同居住人可协商分配,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法院会综合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居住情况等因素合理分配。共同居住人及时确定新承租人,能有效避免补偿款分配纠纷。如果您在使用权房动迁相关法律问题上存在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31 02:20:58 回复

一、对公房承租人补偿采取的方式拆迁中的补偿实际上分为两种:一种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一种是被拆迁人对承租人的补偿。两种补偿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二、公房承租人死亡怎么分配拆迁款首先,公房拆迁补偿款补偿的是承租人,这是很明确的。它规范的是公房出租人(产权人或管理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关系,而与其他人无关。至于承租人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公房使用的问题,属于承租人家庭内部问题,和公房租赁合同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可混为一谈。拆迁在公房承租人生前实施,公房承租人获得拆迁补偿款后死亡。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款后死亡,该拆迁补偿款作为个人遗产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由继承人继承。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承租人的配偶健在,那么拆迁补偿款是属于承租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公房承租人生前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但在补偿款落实到位之前死亡的。拆迁本身有一个周期,从前期的筹备、协商,到拆迁的实施、补偿款的落实存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而承租人——大部分都是上年岁的老人了——有可能在这个时间跨度中的任何一个时间点告别人世,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在承租人死亡前还是死亡达成对于补偿款归属的认定就具有关键意义。如果承租人在拆迁协议达成后死亡的,则承租人的地位已经被固定,后来不可能再发生承租人变更的问题。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拆迁补偿款应当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死亡后落实的拆迁补偿款应当作为承租人个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有关规定由继承人进行继承。如果承租人在拆迁协议达成前死亡的,其承租人的主体资格丧失,不能获得基于承租人地位所得的拆迁补偿款。

一、争议焦点:1、拆迁补偿款的性质、构成和补偿对象。2、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原承租人即原告父亲的遗产。二、答辩要点和结果1、拆迁人支付给被告的拆迁补偿款是基于对承租人居住权丧失的补偿。根据《拆迁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铜陵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拆迁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未购房的,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被拆迁人,90%支付给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不再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规定,在涉及承租公房拆迁时,拆迁补偿金是对承租人居住权丧失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作为涉案公房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唯一承租人,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2、被告纪某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不是原告父亲贾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的规定,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公民个人的财产。而涉案房屋是公房,显然不属于原告父亲贾某个人所有的财产。而拆迁人于2020年开始拆迁该公房,对该公房的承租人进行补偿,其时,原告父亲贾某已经去世并被注销户口多年,所以,拆迁补偿款也不是其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所以,涉案的拆迁补偿款没有作为原告父亲贾某遗产的要件,不属于贾某的遗产。因此,原告主张将拆迁补偿款作为遗产分割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拆迁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铜陵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拆迁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购房权利的,房屋承租人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照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未购房的,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被拆迁人,90%支付给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不再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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