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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人担保期限约定是怎样确定的

刘* 甘肃-定西 抵押担保咨询 2025.03.28 23:39:52 373人阅读

借款担保人担保期限约定是怎样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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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借款担保人担保期限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债权人和保证人明确约定且符合条件时,按约定确定担保期限,旨在尊重双方意愿。
(2)无约定时,担保期限规定为六个月,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合理权益。
(3)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宽限期届满起算六个月,平衡债权债务关系。
(4)约定不明如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本息还清等,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规范特殊约定情况。

提醒:
签订借款担保协议时,务必明确约定担保期限,避免模糊表述。若对担保期限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03-29 05:0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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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人担保期限的规定体现了意思自治与法定规则的结合。意思自治下,债权人和保证人明确约定的担保期限,只要不早于或同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就依约确定。这保障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尊重双方的合意。

在具体实践中,有如下要点:
1.当当事人无约定时,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是对债权人权益的基本保障时间设定。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时,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起算六个月。
2.约定不明时,像约定保证责任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等情况,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3.要准确判断担保期限,债权人、保证人及相关方在约定时应尽量清晰明确,避免模糊表述。同时,要深入了解法律规定,在产生纠纷时,能够依据具体约定和法律准确界定担保期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29 03:28: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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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款担保人担保期限依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不同情形有不同期限计算方式。
法律解析:
债权人和保证人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确定担保期限,但不能早于或同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这是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同时保障债权实现。若没约定,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旨在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时,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宽限期届满起算六个月。约定不明如“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期限关系重大,关乎担保人责任承担和债权人权益保障。若在实际中对担保期限有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29 01:5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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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进行借款担保时,债权人和保证人最好对担保期限作出明确清晰的约定,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以保障各自权益。

(二)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债权人要特别关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在此期间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三)当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时,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设定宽限期后,要留意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025-03-29 00:1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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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尊重当事人意愿。债权人和保证人明确约定的,依约确定,但不能早于或同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2.没约定时,担保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不明的,从债权人给债务人的宽限期满起算六个月。

3.约定不明,像保证到主债务本息还清之类,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满起二年。判断担保期限,要结合约定与法律规定。

2025-03-28 23:51:53 回复

【案例回顾】2012年8月27日由被告樊某介绍并提供保证的前提下,被告刘某立据向原告郭某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郭某于2016年6月24日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后因无法找到债务人撤诉。随后,又向人民法院就保证人樊某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樊某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樊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保证人应当免责。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在庭审时,原告述称其在2016年5月份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辩称原告最早是在2015年时向其主张过权利,双方说法不一又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无法确定原告主债务履行届满的时间,但法官认为原告向本院第一次提起诉讼要求本案二被告偿还借款的时间是2016年6月24日,故应以该日期作为原告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以及要求被告樊某承担保证责任之日,故被告樊某提出保证期间已过保证责任免除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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