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法律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违法转包业务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对象,该对象所聘职工因工伤亡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规定旨在保障受伤雇员权益,避免因层层转包导致责任推诿。
(2)即便工程存在多次转包情况,只要最终实际施工人无用工主体资格,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上家承包单位就要承担责任,这确保了受伤雇员能及时获得应有的保障。
(3)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在履行赔偿责任或社保机构支付待遇后,依法享有向相关责任方追偿的权利,实现责任的合理分担。
提醒:
工程转包中各方应重视用工主体资格问题,避免违法转包。雇员若遇此类受伤情况,及时依法维权。
在工程多次转包致使雇员受伤的情况中,责任承担有明确规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关键原则。这一规定旨在保障雇员权益,因为即便工程历经多次转包,只要最终实际施工人无用工主体资格,其具备该资格的上家承包单位就需担责。
为更好落实责任承担:
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转包环节的监管,严格审查承包单位及实际施工人的用工主体资格情况,从源头减少此类纠纷。
2.对于存在多次转包的项目,要求各层级单位明确自身责任,在合同中详细约定责任承担条款,避免出现责任推诿。
3.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要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转包行为,做好对雇员权益保障的相关工作,同时在担责后积极依法追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论:
工程多次转包中雇员受伤,主要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先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面可依法追偿。
法律解析:
法律明确规定,当用工单位违反规定把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而该组织或自然人所聘用的职工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就得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便工程存在多次转包情况,只要最后的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那么其上家具备资格的承包单位就要负责。不过,承担责任的单位在赔偿或社保机构支付待遇后,有权利向相关方追偿。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受伤雇员能及时获得救治和赔偿,同时规范工程转包秩序。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工程转包雇员受伤的情况,不清楚自身权益和责任,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若工程存在多次转包,当最后的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时,其上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在赔偿或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待遇后,有权向相关方追偿。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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