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期间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多次共同外出旅游、餐饮、娱乐(包括河北,秦皇岛,合肥),但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长期拒绝承担消费支出,所有费用均由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垫付,累计金额1000余元。 原告垫付费用时,被告既未明确表示拒绝承担,亦未主动提出分摊或偿还。原告认为,上述消费系双方共同参与,费用理应由双方平等负担,但被告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导致原告单方承担全部费用,被告因此获得不当利益。 双方分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其应承担的部分费用(附催款记录),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恋爱期间共同消费一般视为赠与,较难追回。但有证据证明是借款的可要求返还。此案中原告可继续与被告协商,或收集证据后考虑诉讼,但可能存在一定风险。
2025-04-02 11:00:23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