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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吴** 新疆-吐鲁番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5.03.21 06:42:40 496人阅读

怎么认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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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可先审查其注意义务履行情况。医疗机构应按照诊疗规范、常规开展诊断、治疗和护理工作,若在手术操作或用药剂量上出现错误,极有可能构成医疗过错。
(2)告知义务的履行也是重要判断标准。医疗机构有责任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以及医疗风险等重要信息。若未充分告知导致患者做出不合理医疗选择,可认定该机构存在过错。
(3)医疗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容忽视。若医疗机构存在记录缺失、篡改等情况,影响对诊疗过程的判断,同样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
(4)当发生医疗争议时,可借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提醒:
患者遭遇医疗纠纷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不同医疗纠纷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21 12:15: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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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查看医疗机构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像手术操作是否规范、用药剂量是否正确等;二是确认其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有没有如实告知患者或家属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重要信息;三是检查医疗记录是否完整准确,有无缺失、篡改等情况。

(二)当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来明确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若医疗机构在诊疗中未达相应医疗水平,如违反注意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等,就可能要担责。

2025-03-21 11:19: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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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医疗机构有无医疗过错,可从三方面着手:
一是看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像手术操作不当、用药剂量出错,未按诊疗规范行事,就可能有过错。
二是查告知义务履行情况,病情、措施、风险等信息要如实告知患者或家属,未充分告知致不合理医疗选择,可认定有过错。
三是看医疗记录,记录缺失、篡改影响诊疗判断,也可能存在过错。发生争议,可经鉴定确定过错及程度。

2025-03-21 10:0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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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认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可从违反注意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医疗记录不完整准确等方面判断,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确定过错及程度。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需承担相应责任。违反注意义务,像手术操作不当、用药剂量错误,这明显违背了诊疗规范,是对患者权益的侵害。未履行告知义务,使患者无法在充分了解病情、医疗措施和风险的情况下作出合理选择,这也不符合法律要求。医疗记录不完整准确,如缺失、篡改等,干扰了对诊疗过程的判断,同样可能构成过错。当患者与医疗机构就医疗过错产生争议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是确定责任的重要途径。若您在医疗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不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21 09:12: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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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定医疗机构医疗过错行为可从多方面判断。判断关键在于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履行告知义务以及医疗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2. 违反注意义务指未按诊疗规范、常规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像手术操作不当、用药剂量错误等情况,均可能构成过错。
3. 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医疗机构需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重要信息。未充分告知致使患者作出不合理医疗选择的,可认定存在过错。
4. 医疗记录完整准确也极为重要,若存在记录缺失、篡改等影响诊疗过程判断的情况,也可能被认定有过错。
5. 发生争议时,可借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建议医疗机构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医疗记录完整准确,以减少医疗过错争议。

2025-03-21 07:50:33 回复

1、属于医疗意外的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2、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要是像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4、患者一方的过错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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