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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治病医疗费由谁负担

余** 上海-松江区 收养赡养咨询 2025.03.20 18:07:22 482人阅读

再婚老人治病医疗费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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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有经济能力的再婚老人,通常自行承担医疗费,这体现了个人对自身生活及医疗保障的责任。
(2)无经济能力的再婚老人,其配偶基于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要负担医疗费,这是婚姻关系中法定的帮扶责任。
(3)老人的亲生子女,无论父母是否再婚,依照法律都有赡养扶助义务,需承担老人医疗费用,这是基于血缘关系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4)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有义务负担继父母医疗费;未形成的则无此义务,这依据的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5)多方对医疗费负担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老人可起诉要求配偶、子女履行义务,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权益。

提醒:处理再婚老人医疗费负担问题时,各方应明确自身义务。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3-20 23:0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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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人有经济能力时,自行承担医疗费,保障个人医疗开销。

(二)老人无经济能力,再婚配偶基于夫妻扶养义务承担费用,给予经济支持。

(三)亲生子女无论父母是否再婚,都要承担老人医疗费用,履行赡养义务。

(四)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负担继父母医疗费;未形成则无此义务。

(五)多方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老人可起诉配偶、子女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2025-03-20 21:46: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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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人有经济能力,医疗费通常自行承担。
  2.  老人无经济能力,再婚配偶基于扶养义务要负担费用。
  3.  亲生子女无论父母是否再婚,都有赡养义务,需承担老人医疗费。
  4.  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有义务负担医疗费;未形成则无此义务。
  5.  各方对医疗费负担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老人可起诉。

2025-03-20 21:2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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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再婚老人医疗费负担需区分情况,有经济能力的老人自行承担;无经济能力时,再婚配偶有扶养负担责任,亲生子女无论父母是否再婚都有赡养负担义务,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也有负担义务,有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老人可起诉。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所以再婚老人无经济能力支付医疗费时,其再婚配偶有责任负担。同时,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老人的亲生子女不能因父母再婚而免除承担医疗费用的责任。对于继子女,如果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那么在法律上也需负担继父母的医疗费,未形成则无此义务。当各方对医疗费负担产生分歧时,先进行协商是比较温和的解决方式,若协商无果,老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配偶、子女履行相应义务。如果您在再婚老人医疗费负担方面遇到具体问题,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03-20 20:1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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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婚老人医疗费负担需依不同情形处理。有经济能力的老人,自行承担医疗费。无经济能力时,再婚配偶基于扶养义务有责任负担。亲生子女无论父母是否再婚,都有赡养扶助义务,需承担老人医疗费用。
2. 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有义务负担医疗费;未形成的,则无此义务。
3. 若多方对医疗费负担有争议,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老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配偶、子女履行义务。

建议老人提前做好医疗费用规划,如参加医保、储备一定医疗资金。各方应多协商,秉持尊老爱老的原则处理费用问题。在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时,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减少后续纠纷。

2025-03-20 19:28:27 回复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内容与上述规定相同。  对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非因工负伤或患病的规定还应参照劳动部关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尽管该文件发布时间距现在已有十五年了,但在没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前还应按照该规定执行。  这里的医疗期特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一、医疗期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二、医疗期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三、医疗期能否延长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四、医疗期内的待遇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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