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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协议可以被推翻吗

刘** 广东-汕头 工伤纠纷咨询 2025.03.18 23:04:37 465人阅读

工伤协议可以被推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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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协议通常有法律效力,但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时可被撤销,撤销后需按法定程序重新处理工伤赔偿。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下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在工伤协议里,如出现对协议性质认识错误的重大误解,或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的显失公平情况,又或者一方以不正当手段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协议,受损害方都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协议。协议撤销后,自始无效,双方要重新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工伤赔偿。若您在工伤协议方面遇到类似情况,不知如何处理,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3-19 06:45: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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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伤协议通常有法律效力,但特定情形可推翻。
  2.  若存在重大误解,比如误把普通伤害协议当成工伤协议,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3.  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如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受损害方有权申请撤销。
  4.  一方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协议,受损害方可依法撤销。协议撤销后无效,双方按法定程序重新处理赔偿。

2025-03-19 05:18: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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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协议通常具法律效力,但特定情形可推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协议可撤销。重大误解指当事人对行为性质等认识错误订立协议,如误将普通伤害协议当成工伤协议;显失公平是协议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使一方受损;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则是一方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约。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 劳动者签订工伤协议前应仔细审查条款,如有疑问咨询专业人士。
2. 若认为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及时收集证据,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3. 协议被撤销后,双方按法定程序重新处理工伤赔偿,保障权益。

2025-03-19 03:2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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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伤协议通常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被推翻。重大误解是其中一种情况,当当事人因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等存在认识错误而订立协议时,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例如将普通伤害协议误当作工伤协议。
(2)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也会导致协议可撤销。若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工伤赔偿标准,使一方处于重大不利地位,受损害方可以申请撤销。
(3)若一方通过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工伤协议,受损害方同样可依法请求撤销。协议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双方需按法定程序重新处理工伤赔偿事宜。

提醒:
签订工伤协议前应仔细审查,避免出现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况。若怀疑协议订立过程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3-19 01:5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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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工伤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应尽快收集能证明认识错误的相关证据,如协商记录、错误认知的原因说明等,然后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
(二)当协议显失公平,受损害方要准备好法定工伤赔偿标准的计算依据以及自身损失的证明材料,向相关机构申请撤销协议。
(三)遇到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协议的情况,受损害方需收集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证据,如威胁的录音、欺诈的书面材料等,依法请求撤销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5-03-19 00:40:2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分家协议可以推翻吗?问题解答如下,徐和杨系夫妻,居住于某城中村,育有两个儿子(徐大、徐二)和三个女儿,大儿育有一女(徐大女,已婚),二儿育有一女(徐二女,正就读本科,尚未毕业),二儿子于90年因公去世,二儿媳于93年改嫁,徐二女由徐夫妇抚养成人。徐于11年1月10号病逝,杨现与孙女徐二女相依为命。徐有两处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时间分别为80年和94年),两处宅基地户名都是徐。一处0.4亩系老宅基地,徐夫妇原在此建有八间共150平米房屋,三间给徐大夫妇居住,三间给徐二夫妇居住,两间留为己用。另0.2亩宅基地是94年申请划定,新宅基地划定后,徐夫妇于94年移居新院,并建有两层共160平房屋。06年,徐大之女儿徐大女夫妇在0.2亩宅基地上加盖一层住房,共300平。徐大于03年把老宅基地所有旧房拆掉,占用一半宅基地面积建设一栋三层楼房,另空一半宅基地。11月,徐大又把余下宅基地搭建为三层楼房。在徐病重期间,曾先后立有两份协议。第一份协议系徐夫妇与徐大、徐二女于10年12月23日共同签字,由村主任等村民代表见证。协议规定(①0.4亩宅基地及现有房子归徐大所有,0.2亩宅基地及现有房子归徐二女所有。②徐二女支付15万元给徐大女,以作为徐大女在新宅上300平的建。③两位老人由双方共同赡养。④如果城中村改造,双方在所分房子中都得给二老安排一处住房)。协议签订完后第三天(即10年12月26日),徐二女将建房15万元交付给徐大。随后,徐大找到几个村民(不包括村主任),在徐二女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徐夫妇(杨胆小不经事,不识字)于10年12月27日签订了第二份协议,二老及证人签字,徐大未签字,协议规定(①将新院中二老所建160平房屋进行分割,徐、杨各80平。②徐自愿和徐大生活,杨自愿和徐二女生活,村里所有福利二老各自享受个人。③第一份协议中的“0.2亩宅基地及现有房子归徐二女所有”不予生效)。协议签订后不到半月,徐病逝。徐大对二老均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现城中村预进行改造,合同规定:村民宅基地以内的房屋三层以下(含三层)按1:1的比例补偿;三层以下未建部分也按1:1的比例补偿,但村民按500元平方米向开发商支付建筑费用。现在杨与孙女徐二女要求撇开两份协议,依法重新分配,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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