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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债务追讨是怎样的

赵** 上海-徐汇区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3.18 10:33:06 461人阅读

婚姻关系中债务追讨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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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债务性质。先明确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可从债务产生是否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等方面判断。
(二)针对共同债务追讨。若为共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向夫妻双方追讨,还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双方共同担责,判决生效后可申请强制执行双方财产。
(三)针对个人债务追讨。若是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向负债方追讨,可先协商,协商不成起诉,胜诉后执行其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03-18 15:5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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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同债务追讨:婚姻债务追讨要先看性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像双方共同签字、事后追认,或用于共同生活、经营的债务,债权人可向夫妻二人追讨。能起诉要求共同担责,判决后可执行双方财产。
2.  个人债务追讨:若为一方个人债务,像婚前债务、超日常所需且无证据用于共同生活的,债权人只能找负债方。可协商或起诉,胜诉后执行其个人财产,不能动另一方财产。

2025-03-18 14:47: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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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姻关系中的债务追讨,需先区分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可向夫妻双方追讨,个人债务只能向负债一方追讨。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像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还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若属于此类债务,债权人有权起诉夫妻双方,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判决后可强制执行双方财产。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如一方婚前债务、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债权人只能向负债一方追讨,可通过协商、起诉等途径,胜诉后执行其个人财产,不能执行另一方财产。在实际生活中,债务性质的判断有时较为复杂,若你在婚姻债务追讨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18 14:16: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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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关系中债务追讨关键在于区分债务性质。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追讨;若是一方个人债务,则只能向负债方追讨。
2.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债务,债权人可起诉双方要求共同担责,法院判决后可强制执行双方财产。建议债权人保留好债务凭证、双方签字等证据,以便顺利追讨。
3. 对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像婚前债务或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债权人只能向负债方追讨,可先协商,协商不成起诉,胜诉后执行其个人财产。债权人需注意收集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证据,避免错误追讨。

2025-03-18 12:39: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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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债务追讨关键在于区分债务性质。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像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债务。债权人可起诉夫妻双方,判决后可强制执行双方财产。

(2)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如婚前债务、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债权人只能向负债方追讨,可协商或起诉,胜诉后执行其个人财产,不能执行另一方财产。

提醒:
在债务追讨时,要准确判断债务性质,保留好相关证据。因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3-18 11:38:4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无论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债务都要看该债务的性质。如果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即使已经离过婚了,双方依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是个人债务,即使没有离婚,依然是债务人一方的债务,配偶没有还款义务。那么,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呢。夫妻共同债务是双方或者一方为了共同生活需要的所负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来说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比如购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2.婚前负债但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4.一方借债,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5,夫妻一方或者夫妻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7.为支付一方或者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及正常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等等。夫妻的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形: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3、夫妻双方约定婚内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债务属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外,一方为了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因为没有使家庭受益的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均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文号:(1991)民他字第63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四川省高级人民:你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以上意见供参考。附:四川省高级人民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请示(1991年8月2日)最高人民: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他人通奸所生小孩,男方因不知情而与女方共同抚养,离婚后小孩随男方,女方承担部分抚养费,当男方知情后提讼,要求女方返还男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因目前有关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我们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女方隐瞒真情与他人通奸所生小孩,男方虽无法定抚养义务,但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双方是用共同财产抚养小孩,其各自支出的抚养费金额亦无法计算。因此,男方无权主张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小孩的费用,只能请求返还离婚后支出的抚养费。另一种意见认为,女方应返还自小孩出生后男方支出的全部抚养费。主要理由是:1、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实,致使男方误将小孩当成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男方在不明真象的情况下虽对小孩进行了抚养,但其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养父、继父,故无法定抚养义务。同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男方在受欺骗、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2、夫妻关系的存续有效,并不必然导致夫妻一方承担另一方违法行为所致的后果。3、如对男方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实际上鼓励了现实生活中类似的违法行为,于法相悖,于理不符,社会效果不好。至于处理时具体金额应如何计算,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各自的经济收入,负担家务和离婚时共有财产的处理等情况酌定。我们倾向第二种意见,并认为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如女方指认小孩的生父属实,应将小孩的生父作为共同被告;原则上应返还本夫所支付的费用,如女方未指认或指认不实,可将女方单独作为被告。当否,请批示。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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