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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进入法院怎么办

贺** 湖南-湘潭 刑事诉讼咨询 2025.03.17 11:02:58 334人阅读

刑事案件进入法院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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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方面
1. 积极配合诉讼程序,按时参加庭审,避免因自身原因延误庭审进程。
2. 可自行或让亲友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借助律师专业知识提供法律帮助,如查阅卷宗、调查取证、进行辩护等。
3. 庭审中如实陈述,充分行使申请回避、质证、辩论等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被害人方面
1.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通过代理人专业能力维护自身权益。
2. 适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
3. 按照法院要求提供证据,出席庭审陈述案件事实。

(三)共同要求
双方都需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院安排,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025-03-17 13:5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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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案件到法院后,被告人要积极配合,按时参加庭审。可自行或让亲友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律师能提供法律帮助、调查取证和辩护。庭审中如实陈述,行使相关权利。
2. 被害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维护权益,提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按法院要求提供证据,出席庭审陈述事实。
3. 双方都要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院安排,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2025-03-17 13:0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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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事案件进入法院后,被告人应积极配合诉讼,可聘请律师辩护并在庭审中行使权利;被害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并按要求提供证据;双方都要遵守法庭纪律服从安排。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能保障其合法权益,律师可依据法律规定为被告人查阅卷宗、调查取证并进行有效辩护。被告人在庭审如实陈述及行使相关权利,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而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是法律赋予其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按要求提供证据和出席庭审陈述事实则是履行诉讼义务。双方遵守法庭纪律服从安排是保障诉讼活动依法、公正、有序进行的基础。若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3-17 12:28: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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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进入法院阶段,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有各自需要注意的方面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对于被告人,应积极配合诉讼程序按时参加庭审,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是明智之举,律师可提供专业法律帮助、查阅卷宗、调查取证和辩护。庭审中如实陈述并行使申请回避、质证、辩论等权利。

对于被害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同时按法院要求提供证据并出席庭审陈述事实。

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建议如下:
1. 被告人应尽早确定辩护律师,充分与律师协商案件情况。
2. 被害人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与诉讼代理人紧密配合。
3. 双方都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听从法院安排。

2025-03-17 11:33: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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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被告人在刑事案件进入法院阶段,积极配合诉讼程序是基础,按时参加庭审能确保案件正常推进。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极为关键,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可从查阅卷宗中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线索,通过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进行有效辩护。
(2)庭审中,被告人如实陈述是其义务,而申请回避、质证、辩论等权利的行使,能让被告人在诉讼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3)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能借助代理人的专业能力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是被害人弥补损失的重要途径。按照法院要求提供证据、出席庭审陈述事实,有助于法院查明案件真相。
(4)双方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院安排,是保障诉讼活动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

提醒:
被告人聘请律师时要注重其专业能力和经验。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注意收集好相关损失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3-17 11:15:5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何保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一)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予以变卖,保存价款。(二)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三)人民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四)保全第三人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提存财物或者价款。二、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四)若申请人的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三、关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认定1、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可能是全部错误(如保全对象错误)或是部分错误(如保全金额错误)。对于全部错误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可以就全部保全范围引起的损失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对于部分错误的情况,情况就复杂得多。如甲对乙提讼,诉讼请求500万元,但申请保全了乙价值700万元的财产(包括200万待售房产、200万资金、200万股票和100万实物),保全金额高于诉请金额,对于高出部分,即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存在明显的申请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保全的财产的不同,给乙带来的损失也是不同的,究竟应以保全的哪一部分的财产带来的损失来赔偿呢?这里就存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范围的确定问题。笔者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处于主动的地位,应尽到谨慎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而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则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承担保全的后果。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申请人未尽到谨慎义务,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并带来损失的情况下,无辜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有权选择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往往是造成损失最大的部分),以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并敦促申请人谨慎行使财产保全之权力。2、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类型及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形式是多样的,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实物申请保全措施,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在利润上遭受损失;2、由于财产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某项财物或产品,使得被申请人不能履行与他人的合法合同,而致其承担违约责任遭受损失;3、申请人申请对某项特定物进行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无法从事某项特定活动而造成的损失;4、因错误的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申请人在商业信誉、企业形象上遭受的损失;5、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股票债券实物等进行保全措施,使被申请人在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无法出售,造成的跌价损失;6、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债权等采取保全措施,请予以划扣,造成被申请人的利息损失;7、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实物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的保管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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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5 12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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