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捕犯罪嫌疑人在特定情形下不成立功。包括抓捕非出于主观意愿、线索来源不合法、属于应尽职责、未起实质性作用这几类情况。
1. 抓捕行为需出于主观意愿且主动实施,若被司法机关胁迫、强制协助抓捕,不算立功。
2. 犯罪嫌疑人线索来源要合法,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线索后抓捕,不能认定立功。
3. 警察等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抓捕犯罪嫌疑人,是本职工作,不属于立功。
4. 若司法机关已掌握线索实施抓捕,行为人参与后未对结果产生关键影响,也不认定立功。
建议司法机关严格审查抓捕行为的主观意愿、线索合法性、职责范围及实际作用,准确判定是否立功。
法律分析:
(1)抓捕若不是出于行为人主观意愿主动实施,像被司法机关胁迫、强制协助抓捕,因缺乏自愿积极主动性,不能认定为立功。
(2)若抓捕的犯罪嫌疑人线索来源不合法,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手段获取线索,即便成功抓捕,这种违背法律程序获取线索的行为,不能使其抓捕认定为立功。
(3)行为人执行应尽职责时抓捕犯罪嫌疑人,如警察等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抓捕,这是本职工作,不能算作立功表现。
(4)当司法机关已掌握足够线索即将抓捕,行为人参与后对抓捕结果无关键影响,其抓捕行为未起到实质性作用,也不认定为立功。
提醒:判断抓捕是否立功情况复杂,不同案情需具体分析,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探讨。
(一)司法机关要准确判断抓捕行为是否出于行为人主观意愿,对于被胁迫、强制协助抓捕的情况不予认定立功。在审查时应详细调查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和过程。
(二)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线索来源,若发现是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坚决不认定立功。
(三)明确区分行为人的职责范围,对于警察等执法人员在正常执行职务时的抓捕,不认定为立功。
(四)评估抓捕行为的实质性作用,若司法机关已掌握足够线索即将抓捕,行为人参与未起关键作用,不认定立功。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而上述几种情况不符合立功本质要求,不应认定立功。
以下几种抓捕犯罪嫌疑人情形不算立功:
一是非自愿抓捕。若被司法机关胁迫、强制协助抓捕,非主动自愿,不算立功。
二是线索来源非法。靠贿买、暴力、胁迫等手段获取线索抓到嫌犯,不能认定立功。
三是本职抓捕。警察等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抓捕,是分内之事,不算立功。
四是无实质作用。司法机关快抓捕,行为人参与未起关键作用,不认定立功。
结论:抓捕犯罪嫌疑人在非主观自愿、线索来源不合法、属应尽职责、未起到实质性作用这几种情况下不成立功。
法律解析:立功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界定,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等通过合法、主动且有实质价值的行为来争取从轻处罚等结果。非主观自愿的抓捕,如被司法机关胁迫、强制协助,不符合立功要求的主动性;线索来源不合法,像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手段获取线索,破坏了司法公平和秩序;警察等执法人员抓捕犯罪嫌疑人是履行本职工作,不能将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认定为立功;而若司法机关已掌握足够线索即将实施抓捕,行为人参与后对结果无关键影响,说明其行为缺乏实质价值。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涉及立功认定等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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