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应诉管辖在仲裁中是一种特殊的管辖确定方式。即使双方起初没有约定仲裁协议,只要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异议且后面参与仲裁实体答辩等,就视为双方达成接受仲裁管辖的合意。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若没提出而参与仲裁活动,仲裁机构可依应诉管辖原则获得案件管辖权并作出裁决。
(3)要是一方在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仲裁庭会先审查其有效性,若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就不能基于应诉管辖继续仲裁。
提醒:
参与仲裁活动时,要及时关注仲裁协议效力问题,若有异议务必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以免丧失相关权利。
(一)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不想接受仲裁管辖,务必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及时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这样能避免后面因未提出异议而被视为接受仲裁管辖。
(二)如果不确定仲裁协议效力,但又参与了仲裁答辩等活动,要清楚这可能被视为接受仲裁管辖,仲裁机构有权继续审理并裁决案件。
(三)若一方已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那么仲裁庭会先审查协议有效性,若无效就不能按应诉管辖继续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
仲裁能适用应诉管辖。就是双方没提前约定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没在首次开庭前质疑仲裁协议效力,还参与仲裁并实体答辩,就相当于双方同意接受仲裁管辖。
按规定,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要在首次开庭前提出。没提且参与仲裁活动,仲裁机构就能依应诉管辖原则管这个案子,接着审理并裁决。
要是首次开庭前就提异议,仲裁庭会先审查协议有效性,认定无效就不能依应诉管辖继续仲裁。
结论:
仲裁适用应诉管辖,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异议并参与仲裁程序,视为接受仲裁管辖;若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仲裁庭先审查协议有效性,无效则无法依应诉管辖继续。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需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若未提出,而是参与仲裁答辩等活动,那么仲裁机构基于应诉管辖原则就获得了对案件的管辖权,可以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这是因为当事人后面的参与行为被法律视为双方达成了接受仲裁管辖的合意。但要是一方在首次开庭前就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仲裁庭首先要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若协议无效,就不能依据应诉管辖继续仲裁程序。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有关仲裁协议效力以及应诉管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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