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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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抚养费变更需遵循法定事由,前夫以生育新子女要求降低抚养费,通常不符合法定条件。抚养费确定是基于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等,不能随意因新子女诞生而改变。
(2)重大变故如丧失劳动能力、收入大幅减少等,导致确实无力按原标准支付,经合理评估与法定程序,才可能变更抚养费数额。这是为确保支付能力与实际情况相符。
(3)未经法定程序私自降低支付数额,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全面考量各种因素进行审理,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及抚养费支付的合理稳定。
提醒:
面对抚养费变更问题,注意需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遇到私自降低支付数额情况,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
(一)明确告知前夫,生育新子女不是降低抚养费的法定理由,让他清楚法律规定。
(二)若前夫坚持降低,要求他提供如丧失劳动能力、收入大幅减少等能证明其无力按原标准支付的证据。
(三)若前夫未经法定程序私自降低支付数额,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原支付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抚养费变更得有法定原因。像前夫拿新生育子女当借口要降低抚养费,正常来说,这不算法定理由。我见过不少类似情况,不能轻易妥协。
定抚养费要考虑孩子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要是前夫因重大变故,像没了劳动能力、收入剧减,经评估和法定程序,才可能变数额。
要是他私自少给,可起诉让他按原标准支付。法院会综合判断,保障孩子权益和抚养费稳定。
结论:
前夫以生育新子女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一般不能得到支持,私自降低支付数额可起诉维权。
法律解析:
抚养费的变更有法定要求。其确定要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等。生育新子女并不属于法定可降低抚养费的事由。而像丧失劳动能力、收入大幅减少等重大变故,经合理评估和法定程序,才可能变更抚养费数额。未经法定程序私自降低支付数额,这种行为侵害了子女合法权益。此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进行审理,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以及抚养费支付的合理稳定。如果遇到类似抚养费纠纷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前夫以生育新子女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一般不会得到支持,这并非法定可降低抚养费的理由。
具体措施如下:
1. 明确抚养费确定依据。其确定通常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正常生育新子女不在此列。若前夫因丧失劳动能力、收入大幅减少等重大变故,确实无力按原标准支付,经合理评估和法定程序,才可能变更数额。在此情况下,需保留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收入减少证明等。
2. 应对私自降低支付数额情况。若前夫未经法定程序私自降低支付数额,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原抚养费支付义务。诉讼过程中,准备好充足证据,如离婚协议、支付记录等。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审理判断,以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及抚养费支付的合理性与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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