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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后监察还能受理吗

郭** 青海-海南州 仲裁咨询 2025.03.08 11:13:09 305人阅读

仲裁后监察还能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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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仲裁与监察针对同一事项且基于相同事实时,劳动监察通常不再受理。仲裁作为法定的争议处理程序,已经介入该争议,一事不再理原则发挥作用,旨在减少各方不必要的负担。

(2)若仲裁和监察处理事项不同,像仲裁处理工资支付争议,而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等新违法事项向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一般会受理。不同的法律关系和违法情形,决定了监察部门有义务对新投诉展开调查。

提醒:
处理劳动纠纷时,要明确仲裁与监察所涉事项及法律关系,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

2025-03-08 13:0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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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仲裁与监察针对同一事项、基于相同事实,劳动监察通常不再受理。仲裁已按法定程序处理争议,遵循一事不再理,可避免给双方增添不必要负担。

    要是仲裁和监察处理事项不同,像仲裁处理工资支付争议,劳动者又投诉单位未依法缴社保等新违法事项,监察部门一般会受理。这是不同法律关系和违法情形,监察有职责调查处理新投诉。具体情况需看实际事项与法律关系 。  

2025-03-08 12:5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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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在处理事项上,若为同一事项且基于相同事实,劳动监察一般不再受理;若事项不同则可能受理。
法律解析:
劳动领域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仲裁和监察针对同一事项且基于相同事实时,仲裁已有法定程序处理该争议,此时劳动监察不再受理,旨在避免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负担。而当仲裁和监察处理的事项不同,像仲裁处理工资支付争议,劳动者又就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等新违法事项向监察部门投诉,由于这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和违法情形,劳动监察部门有责任对新投诉展开调查处理。总之,关键在于具体的事项和法律关系。如果大家在劳动纠纷中遇到类似疑惑,不确定自身情况该如何处理,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08 12:36: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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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在受理情况上需依具体情形判断。若仲裁和监察针对同一事项且基于相同事实,劳动监察通常不再受理,这是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以减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必要负担。

解决措施及建议如下: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提前了解该原则,在启动仲裁或监察程序前,全面梳理自身诉求,避免重复申请导致资源浪费。

若仲裁和监察处理事项不同,如仲裁处理工资支付争议,劳动者又就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向监察部门投诉,监察部门一般会受理,因其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和违法情形。
2. 相关部门应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工作,让双方清晰知晓不同诉求的处理途径,保障合法权益。
3.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遇到纠纷时,要准确把握自身权益和争议性质,合理选择处理渠道。

2025-03-08 12:2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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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面临仲裁与监察的情况时,首先要确定两者所涉事项与事实。若属于同一事项且基于相同事实,应知晓劳动监察大概率不再受理,此时专注仲裁程序即可。

(二)若发现仲裁和监察处理事项不同,像仲裁处理工资支付争议,同时劳动者有新的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违法事项要投诉,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监察部门会按职责受理调查。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所以对于不同违法情形,劳动监察部门有职责处理。  

2025-03-08 11:53:04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劳动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2.法律行为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处理决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3、工作职责不同。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才能受理案件,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4、法律地位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5、法律后果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6、执法手段不同。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而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总结: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劳动监察受理的同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可以。二、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有哪些区别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而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两者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区别:1、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劳动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2、法律行为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处理决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3、工作职责不同。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才能受理案件,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4、法律地位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5、法律后果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6、执法手段不同。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而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三、劳动仲裁的时效如何计算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另外,该法规定了,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监察受理的同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问题解答如下,一、劳动监察受理的同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可以。二、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有哪些区别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而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两者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区别:1、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劳动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2、法律行为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处理决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3、工作职责不同。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才能受理案件,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4、法律地位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5、法律后果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6、执法手段不同。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而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三、劳动仲裁的时效如何计算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另外,该法规定了,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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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7 44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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