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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杨**)林 黑龙江-伊春 劳动仲裁咨询 2025.02.18 07:16:49 412人阅读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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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要进行财产保全,得满足下面这些条件:
1. 申请人得是劳动仲裁案件里的当事人。
2. 要是因为被申请人的一些行为,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可能会让裁决没办法执行或者执行起来特别困难,这种情况下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3. 申请人得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般来说,就是向被申请人住的地方,或者其财产所在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去申请。
4. 申请人还得提供担保。这是为了保证要是申请错了,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能有赔偿。

提供担保的方式常见的有现金担保、用实物担保,还有找保证人担保等等。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这些,具体用哪种,得根据实际情况来选。

总之,财产保全就是为了让劳动仲裁的裁决能顺利执行。申请人得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并且把担保等相关材料都准备好。

2025-02-18 09: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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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得满足这些条件:
1. 申请人得是劳动仲裁案件里的当事人。比如说,你要是和公司有劳动纠纷,去申请仲裁了,那你就是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才有资格申请财产保全。
2. 得存在一些情况,让裁决可能没办法执行或者执行起来很困难。比如被申请人偷偷转移财产啥的。
3. 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一般就是被申请人住的地方或者他财产所在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
4. 申请人还得提供担保。要是申请错了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就得用这个担保来赔偿。担保方式有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保证人担保等。

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咋用得看实际情况。总之,财产保全就是为了让劳动仲裁裁决能顺利执行,申请人得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还得准备好担保等材料。

2025-02-18 08:27: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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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财产保全需满足一定条件,具体如下:

1. 申请人身份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劳动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只有与该劳动仲裁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才有资格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 存在特定风险情形:存在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例如,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等。
3. 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申请人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般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这是为了确保法院能够有效地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4. 提供担保:申请人要提供担保,以保证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能够给予赔偿。常见的担保方式有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保证人担保等。

财产保全措施包含查封、扣押、冻结等,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产保全旨在保障劳动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并提供担保等相关材料。

2025-02-18 08:24: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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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财产保全要满足这些条件:
1. 申请人得是劳动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2. 要是存在因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一些原因,可能导致裁决没办法执行或者执行起来很困难的情况。
3. 申请人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去申请,通常就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4. 申请人还得提供担保,这样要是因为申请错了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就能赔偿对方。

提供担保的方式常见的有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保证人担保等等。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这些,具体怎么用得根据实际情况来选。

总之,财产保全就是为了让劳动仲裁裁决能够顺利执行。申请人得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同时还要把担保等相关材料准备好。

2025-02-18 07:38:21 回复

对于仲裁委员会要具备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依照《仲裁法》第1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名称作为其特定的标志,以便于该仲裁委员会从事正常的仲裁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被批准使用的名称,可以在牌匾、银行账户、仲裁裁决等方面采用,享有专有权。仲裁委员会本身已体现出仲裁的业务特征和组织形式,所以前面再冠以地名即可。住所一般指机构的主要办事地点,仲裁委员会应有自己的固定住所,以便进行仲裁活动。章程是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的必备条件,规定其行为准则,其内容括仲裁范围、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及其议事规则。办事机构及其职责,仲裁员的聘任及解聘、仲裁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以及变更与中止等。2、有必要的财产必要的财产是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须的,仲裁委员会的必要财产,指适用仲裁工作需要的设施、装备和的经费等,它是仲裁委员会从事民事活动的基础。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仲裁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这是对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最基本的要求,从而保证了仲裁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仲裁法》还规定,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这是对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素质要求。4、有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员是办案的主体,没有仲裁员就没法进行仲裁工作,仲裁委员会应依照《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聘任仲裁员,并按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册应载明仲裁员资历和专长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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