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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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购买房产即便只写一方名字,通常也属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一般不能私自售卖。
1. 法律规定方面,夫妻对共同财产处理权平等,一方私自卖房是无权处分行为。
2. 购房者情况不同结果不同。若购房者善意取得,即不知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合理对价且办理过户等,合同有效,另一方只能追究私自卖房方侵权责任;若不是善意取得,另一方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追回房屋。
3. 存在特殊情况,若夫妻有书面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且登记方按约定处理房产,卖房行为有效。
建议夫妻间对于房产等重要财产,尽量明确书面约定,避免纠纷。若遇一方私自卖房情况,要及时了解购房者是否善意取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一)对于婚内购买只写一方名字的房产,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卖房时,一般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参与或者经过另一方同意,一方私自卖掉是不行的。
(二)若一方私自卖房,从法律角度讲这是无权处分行为。如果购房者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也就是不知道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支付了合理的价钱,还办理了过户手续等,这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此时,另一方只能向私自卖房的那一方追究侵权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等责任。
(三)要是购房者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另一方就有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而追回房屋。
(四)不过,如果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并且登记方是按照这个约定来处理房产的,那么这种卖房行为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等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结论:
婚内购买的房产,即便只写一方名字,一般属夫妻共同财产,卖房时仅一方通常不能私自卖掉,但存在特殊情况。
法律解析:
1、从夫妻共同财产角度,婚内购房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私自卖房属无权处分。
2、关于购房者善意取得情况,若购房者不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合理对价且办理过户手续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另一方只能追究私自卖房一方侵权责任。
3、若购房者非善意取得,另一方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追回房屋。
4、特殊情形下,若夫妻有书面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且登记方按约定处理房产,卖房行为有效。
在实际生活中,涉及婚内房产买卖情况较为复杂,若遇到类似纠纷或对相关法律规定有疑惑,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婚内购买房产的相关法律要点,可分以下几点说明:
1. 婚内购房即便只登记一方名字,一般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卖房时,一方通常不能擅自行动。
2. 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处理权平等。一方私自卖房属无权处分。若购房者善意取得,即不知情、付合理价且办过户等,合同有效,另一方只能追究私自卖房方侵权责任。
3. 若购房者非善意取得,另一方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追回房屋。
4. 若夫妻书面约定房产归一方,登记方按约定卖房,则卖房行为有效。
法律分析:
1. 婚内购房即使只写一方名字,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的原则。
2. 一方私自卖房属无权处分。若购房者善意取得,满足不知是共同财产、支付合理对价、办理过户手续等条件,合同有效,另一方只能追究私自卖房方侵权责任。例如,购房者不知内情,按市场价格付款并完成过户,此时其权益受保护。
3. 若购房者非善意取得,另一方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追回房屋。
4. 若夫妻有书面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且登记方按约定卖房,则卖房行为有效。
提醒:
夫妻处理共同房产需谨慎,一方卖房时应取得另一方同意,否则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具体情况不同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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