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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再审没有新证据可以申请再审吗

刘* 新疆-昌吉 办案流程咨询 2025.02.11 03:44:09 441人阅读

民事诉讼再审没有新证据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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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仔细审查原判决、裁定,看是否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撑的情况。比如案件关键事实没有相应证据证明。

(二)核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为伪造。若能发现证据是假的,这是有力的申请再审理由。

(三)确认主要证据有没有经过质证环节。若未经质证就作为定案依据,不符合程序。

(四)检查原判决、裁定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出错。

(五)查看审判组织组成是否合法,审判人员有无应回避却未回避的情况。

(六)审视是否存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等程序违法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2025-02-11 09: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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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诉讼再审并非必须要有新证据。新证据只是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之一,没有新证据同样存在申请再审的可能。
(2)在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证据证明,或主要证据伪造、未经质证,以及适用法律错误等实体方面出现问题时,当事人可申请再审。
(3)当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应回避人员未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程序问题,或当事人辩论权利被剥夺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出现,也能申请再审。

提醒:
申请民事诉讼再审时,仔细对照法定情形,不确定是否符合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02-11 08:32: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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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即便没有新证据,当事人依然能够申请再审。法律明确规定,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丰富多样,新证据仅是其中一项。

具体来说,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申请再审:
1. 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撑,或者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亦或是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以及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此时即便无新证据,基于这些情况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再审。
2. 若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比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还有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同样构成申请再审的合理理由。

总之,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使没有新证据,当事人也能够依法申请再审 。  

2025-02-11 08:01: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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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诉讼再审即使没有新证据,符合法定情形也可以申请再审。
法律解析: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多样,新证据并非唯一条件。当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证据证明,或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又或者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以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情况,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另外,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该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特定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及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还有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同样构成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法定情形,即便没有新证据,当事人也能依法申请再审。如果大家在民事诉讼再审方面存在疑问,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2-11 06:40: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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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事诉讼里,没有新证据同样能申请再审。
    要是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没证据,或关键证据是伪造、没质证,又或者法律适用有误,当事人能申请再审。
    审判组织不合法,该回避的没回避;无行为能力人没法定代理人代理,当事人因不可归责的事没参加诉讼;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严重违反程序,也能申请。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即便没新证据也能依法申请。

2025-02-11 04:44:3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民事诉讼二审新证据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4、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5、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他认为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再审中新证据的审查当事人应当在合理、适当的期间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未在原审提交证据,应当向说明未在原审提交证据的理由。一般应要求再审申请人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证据的时间,并书面说明该证据为新证据的理由。再审申请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即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新证据不因原审逾期提交而证据失权。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的新证据,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再审程序分为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两个阶段。对于再审审查阶段审查新证据的标准不宜过严,否则会损害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为再审审查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审查生效判决是否具备法定的再审事由,不能用再审审理的功能来确定再审审查的目的。也就是说不宜采取必然性标准(新证据必须推翻原裁判),而是采取盖然性标准(新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申请再审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对于申请当事人关于再审新证据的举证时限,《若干规定》使用了“申请再审时”的提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本意,是将再审新证据的提出时间,限定于再审程序启动之前,即“申请再审时限”是相对于再审审理而言的,应当包括当事人递交申请再审书状、人民进行形式审查和对再审事由进行实质审查阶段。但是,如果允许当事人在这段时间内任意提出再审新证据,显然不利于尽快固定争点,不利于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为此,必须进一步明确申请再审当事人提供再审新证据的期限。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证据释明制度,对于涉及到原审裁判事实认定的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再审申请的法官或者合议庭应当告知申请再审当事人可以提出再审新证据,并指定其提出期限,逾期举证的再审新证据对待处理,通过的释明,可以引导申请再审当事人有效地举证,同时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再审新证据,提高再审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对于民事诉讼二审新证据如何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民事诉讼二审新证据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4、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5、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他认为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再审中新证据的审查当事人应当在合理、适当的期间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未在原审提交证据,应当向说明未在原审提交证据的理由。一般应要求再审申请人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证据的时间,并书面说明该证据为新证据的理由。再审申请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即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新证据不因原审逾期提交而证据失权。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的新证据,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再审程序分为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两个阶段。对于再审审查阶段审查新证据的标准不宜过严,否则会损害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为再审审查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审查生效判决是否具备法定的再审事由,不能用再审审理的功能来确定再审审查的目的。也就是说不宜采取必然性标准(新证据必须推翻原裁判),而是采取盖然性标准(新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申请再审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对于申请当事人关于再审新证据的举证时限,《若干规定》使用了“申请再审时”的提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本意,是将再审新证据的提出时间,限定于再审程序启动之前,即“申请再审时限”是相对于再审审理而言的,应当包括当事人递交申请再审书状、人民进行形式审查和对再审事由进行实质审查阶段。但是,如果允许当事人在这段时间内任意提出再审新证据,显然不利于尽快固定争点,不利于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为此,必须进一步明确申请再审当事人提供再审新证据的期限。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证据释明制度,对于涉及到原审裁判事实认定的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再审申请的法官或者合议庭应当告知申请再审当事人可以提出再审新证据,并指定其提出期限,逾期举证的再审新证据对待处理,通过的释明,可以引导申请再审当事人有效地举证,同时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再审新证据,提高再审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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