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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朋友今年在公司这边租的房子,想要解除租赁合同了,但是现在遇到了一些纠纷,那么解除租赁合同赔偿装修损失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如果没有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当双方协商解决,一般来说应当支付违约金。如果造成损伤,应当赔偿造成的损失。
其次,如果你们双方未作过约定解除租赁合同赔偿装修损失纠纷,或约定不明确,就要看当初你在房屋装潢前有没有经张某同意。根据规定,如果你未经张某同意就装潢承租房,实际上侵犯了出租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出租人可要求你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现双方已同意解除合同,你未经出租人张某同意装饰装修发生的费用,应由你自己负担,张某不必给你补偿。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对于房屋租赁关系解除后装修投入由谁负担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如果你是在未征得所有权人即出租人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是侵犯出租人王某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如果王某要求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应予支持。如果你是在征得出租人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装修,且房屋租赁关系正常终止的情况下,装修的处理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如果你是在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装修,但双方在租赁关系正常终止时或在这之前均未对装修价值支出负担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装修物能够拆除的,由你拆除后归自己所有,不能拆除的,作价由出租人王某对你予以补偿,因装修造成房屋受损的,你应负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上述规定中,涵盖了如下方面的内容:第一,明确了装饰装修损失的负担原则。合同解除,承租人装饰装修费用尚未摊销完毕。承租人不能利用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价值,是由合同解除导致的,该价值作为合同解除的损失,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负担。双方违约的,根据各自过错分担。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依照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房屋被国家征收或者被拆迁时,政府部门或者拆迁人要对被征收或者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补偿。依照相关行政规范,补偿事项一般包括房屋的装饰装修损失。租赁房屋在返还出租人之前,装饰装修物归承租人所有,补偿款作为装饰装修物的代位物,依照物权归属原则,归承租人所有。此时,虽然合同解除具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却不能适用公平原则解决装饰装修损失的补偿问题,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物的归属,在拆迁补偿款中处理。《解释》第十一条第(四)项因此作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表述,作为适用解释规定的负担原则之外的兜底条款。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房屋租赁损失可以按实际的现值损失确定,如果对损失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有资质机构评估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三条【租赁物的改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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