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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是否承担责任

周** 广东-广州 股权咨询 2025.02.04 05:14:41 351人阅读

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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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如果没有实际出资到位的话,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首先,在公司债务方面,挂名股东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这是因为股东有着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一旦没有出资,就违反了这个义务。

其次,对于那些已经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来说,挂名股东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已经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挂名股东履行出资的义务,并且如果因为挂名股东未出资而导致了损失,还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

再者,对于公司的债权人而言,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是可以请求挂名股东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不过,挂名股东在承担了这些责任之后,是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的。

总之,挂名股东虽然没有实际出资,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他们仍然有可能需要对公司以及相关的方面承担责任。这就提醒大家,在担任挂名股东时,一定要清楚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因为未出资而给公司和其他股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025-02-04 08: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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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如果没有实际出资到位的话,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首先,在公司债务方面,挂名股东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是因为股东有着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要是没有出资,那就违反了这个义务。

其次,对于那些已经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来说,挂名股东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已经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挂名股东履行出资的义务,并且要求其赔偿损失。

然后,对于公司的债权人而言,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请求挂名股东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过,挂名股东在承担了责任之后,是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的。

总之,虽然挂名股东没有实际出资,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他们还是有可能需要对公司以及相关的方面承担责任的。这就提醒我们,在涉及到股东出资等问题时,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因为疏忽而导致自己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2025-02-04 08:19: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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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如果没有实际把出资给到位的话,那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首先,对于公司的债务方面,挂名股东得在未出资的这个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这是因为股东本来就有按照事先约定好的,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要是没出资,那就是违反了这个义务。

其次,对于那些已经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足额缴纳了出资的股东来说,挂名股东得承担违约责任。已经出资的股东是可以要求挂名股东履行出资的义务,并且让挂名股东赔偿自己的损失。

然后,对于公司的债权人,如果公司没办法清偿债务了,那债权人就可以请求挂名股东在未出资本息的这个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那部分,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不过,挂名股东在承担了责任之后,是可以向实际的出资人去追偿的哟。

总而言之,挂名股东虽然没有实际去出资,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还是有可能因为这些规定而需要对公司以及相关的各方承担责任的。这就提醒我们,在担任股东的时候,一定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不然可是会带来很多麻烦的。

2025-02-04 07:00: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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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如果没有实际出资到位,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在公司债务方面,挂名股东需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是因为股东有着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一旦未出资,就违背了这一义务。比如,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了债务,在公司自身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挂名股东就需要在其未出资的那部分金额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进行补充清偿。

其次,对于已经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挂名股东需承担违约责任。这些已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挂名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可以要求挂名股东对因未出资而给他们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再者,对于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挂名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过,挂名股东在承担了这些责任之后,是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的。

总之,尽管挂名股东没有实际出资,但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仍有可能需要对公司以及相关方承担责任。这就提醒人们,在成为挂名股东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未出资而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风险。

2025-02-04 05:14:4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未足额出资股东负有下列义务: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可由公司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当股东拒绝时,公司有权将其到。在股东出资过程中,如发现股东以实物出资时,实行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或公司单程所定的价格,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差额。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相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解释的提出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时,就不能清偿的部分请求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在没有向公司主张债权之前是不能先向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债权的。而如果公司有能力清偿,也不会存在出资瑕疵股东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问题;所谓“有限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向全体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所谓“一次性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已经赔偿的总金额达到责任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该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一、未足额出资股东负有下列义务: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可由公司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当股东拒绝时,公司有权将其到。在股东出资过程中,如发现股东以实物出资时,实行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或公司单程所定的价格,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差额。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相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解释的提出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时,就不能清偿的部分请求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在没有向公司主张债权之前是不能先向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债权的。而如果公司有能力清偿,也不会存在出资瑕疵股东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问题;所谓“有限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向全体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所谓“一次性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已经赔偿的总金额达到责任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该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未足额出资股东负有下列义务: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可由公司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当股东拒绝时,公司有权将其到。在股东出资过程中,如发现股东以实物出资时,实行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或公司单程所定的价格,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差额。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相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解释的提出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时,就不能清偿的部分请求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在没有向公司主张债权之前是不能先向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债权的。而如果公司有能力清偿,也不会存在出资瑕疵股东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问题;所谓“有限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向全体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所谓“一次性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已经赔偿的总金额达到责任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该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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