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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临时工受伤,谁赔

杨* 云南-红河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5.01.26 04:08:37 456人阅读

劳务派遣临时工受伤,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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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临时工受伤的责任承担问题,有以下几点需明晰:
1. 通常情况下,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担起。这是因为从法律角度看,它是用人单位,得履行对劳动者的各项义务,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就是其中一项重要责任。
2. 若劳务派遣单位没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当工伤事故发生时,那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就得由该单位来支付。
3. 要是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给临时工造成损害,比如工作环境差、工作安排不合理等导致临时工受伤,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能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5-01-26 10: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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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劳务派遣临时工受伤的情况,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此时,劳务派遣单位需要配合劳动者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程序,确保劳动者能够顺利获得相应的赔偿和保障。
(二)若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就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受伤的临时工支付相应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三)要是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比如用工单位的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像没有必要的防护设施导致临时工受伤;或者工作安排不合理,如让临时工长时间超负荷工作引发身体伤害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临时工既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赔偿,也可以要求用工单位赔偿,或者要求两者共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025-01-26 09:0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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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临时工受伤责任承担有明确规定,一般由劳务派遣单位担工伤保险责任。

1. 从法律关系看,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用人单位,需履行对劳动者义务,缴纳工伤保险是其中关键一项。若其未依法缴费,工伤事故发生后,就需由该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保障临时工权益。
2. 用工单位若存在过错导致临时工受伤,如工作环境恶劣、工作安排不合理等,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避免此类纠纷,建议劳务派遣单位严格依法为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用工单位要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与合理的工作安排,共同保障临时工的工作安全与权益,减少工伤风险。

2025-01-26 07:37: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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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务派遣临时工受伤,一般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若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1、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各项义务,其中就包括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临时工受伤,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若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时,按照规定就需由该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当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比如用工单位的工作环境恶劣、工作安排不合理等存在过错导致临时工受伤,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或者我进行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6 06:1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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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责任主体明确:劳务派遣临时工受伤,一般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为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这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
2. 未缴费的后果:若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就需由该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因未缴费而逃避责任。
3. 连带赔偿情形:当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如工作环境恶劣、工作安排不合理等存在过错导致临时工受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提醒:
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用工单位要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合理安排,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若具体案情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1-26 04:55:2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实践中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劳务派遣单位侵害时,劳动者可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负有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仅对劳务派遣人员在被派遣期间受到损害的情况作出了双方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并未对被派遣人员在工作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作出规定。对此,《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即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从归责原则上看,用工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立法者为何不沿用《劳动合同法》的连带责任,而采取不同的责任分担理论界认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后,劳动过程即在用工单位的管理安排下进行,劳务派遣单位不再对劳动者的具体活动进行指挥和监督,用工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实际指挥控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从事劳动,因此,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被派遣劳动者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则是指,其应当对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能力、资格以及对用工单位所任职务能否胜任进行详尽的考察,否则,应当对其选任不当承担补充责任。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事前进行约定的情况,笔者认为,不能因为双方约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就随意认定其无效。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系民事合同,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约定的效力应当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之间,而不得对抗受害人。故受害人亦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后两单位之间可以根据双方事前签订的协议再各自处理赔偿事宜。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是劳务派遣的特殊形态,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发生工伤纠纷时,谁该对工伤负责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近年来我国人力资源市场根据社会需求而开办的新的劳务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实行劳务派遣,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务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一般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劳务派遣所形成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而是涉及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受派遣劳动者三方,包含派遣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派遣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秦弓)实践判决违反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法官认为,此类案件涉及到工伤损害赔偿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个难题,即劳务派遣争议中的工伤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根据一个劳动者只能同时建立一个劳动关系的原则,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只能找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解决。但是在劳动部门制定的劳务派遣合同范本中对工伤进行了特殊的约定,约定工伤事故责任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而一般派遣单位作为劳动者的派遣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仅为10万元,实际上只从用工企业巴拉斯公司收取每人每月60元的管理费用,其本身缺乏足够的注册资本和履约能力。由劳动者劳动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全部归实际用工公司享有,而劳动者在实际用工单位内发生工伤事故后的赔偿责任却要派遣公司来承担,若如此,让派遣公司作为工伤责任事故的主体、承担所有的工伤赔偿费用也显失公平。同时,作为用工企业,应当对劳动者负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主要包括:提供安全生产设施的义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义务以及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等。劳动者在实际用工公司发生了工伤事故,公司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因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如果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作出由派遣公司承担工伤赔偿的判决,不仅派遣公司不服要提出上诉,而且劳动者也很有可能因为诉讼时间的延长而不能得到及时的全部工伤赔偿,不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劳务派遣违反规范,用工派遣单位共担责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院长王侃企业为何青睐劳务派遣公司一方面是在一些领域,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符合社会化分工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劳务派遣这种新生事物缺乏法律规范,使得一些用工单位出于规避责任而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采取劳务派遣的模式,企业“只用人、不雇人”,大量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由派遣机构承担,给企业带来很多好处:企业不但满足了自身短期、临时、稀缺职位的用工需求。更可以降低招工成本、减少职工保险与福利的支出、规避承担劳动争议的责任。在一些国家,劳务派遣只可适用于那些临时性、季节性的岗位,而不能不加限制地扩大到各个行业。而在我国,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法规不健全,劳动监察不到位等情况,致使劳务派遣业“畸形”发展。劳务派遣成为企业规避劳动法上的义务而创造出的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手法。企业明明需要招聘劳动者,却偏偏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在此情况下,企业本应与劳动者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合同的订立,将企业的义务转嫁给了派遣单位,企业变成了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正是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实践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尤其是在发生工伤等重大事故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让劳动者无所适从,加上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的规定相对缺失,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首次对劳务派遣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应如何确定诉讼主体作了规定,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而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第二节专门用了十一个条文对劳务派遣的性质、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的义务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此外,该法在第九十二条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的理解,用工单位(实际用人单位)虽然与受派遣的劳动者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该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受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用工单位对该劳动者负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涉及劳动者工伤赔偿待遇的诉讼,应当追加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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