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在深圳,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一般不包括加班费。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然而,其中并不包含加班工资。
之所以不包括加班费,是因为加班费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额外付出劳动获得的报酬,具有不确定性和额外性。比如,有的劳动者可能某个月加班很多,而有的劳动者加班很少,如果将加班费计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会导致计算结果不能准确反映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的收入水平。将其排除在外,更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以此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也更为恰当。
若你对经济补偿金计算相关问题还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1. 在深圳,算经济补偿金时的月平均工资,通常是不含加班费的。
2. 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月工资是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按应得工资算,像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都算,但加班费不算。
3. 加班费是额外劳动报酬,有不确定性和额外性。排除它算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更公平合理,能反映正常收入水平,作为计算基础合适。
在深圳,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通常不涵盖加班费,这一规定有其合理性。
首先,法律明确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按照应得工资计算,包含计时、计件工资及奖金等货币性收入,却不包括加班工资。
其次,加班费源于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的额外劳动,具有不确定性与额外性。若将其纳入计算,可能因加班情况的不同导致月平均工资波动过大,无法真实反映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的收入水平。以不包含加班费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能更精准体现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收入状况,作为计算基础更合适。
解决措施和建议:
1. 用人单位在核算经济补偿金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区分正常工资与加班工资,确保计算准确。
2. 劳动者自身也需明确这一计算规则,在涉及经济补偿金核算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法律分析:
(1)计算依据明确。在深圳,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通常不包括加班费,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月工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按应得工资算,包含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但不含加班工资。
(2)排除原因合理。加班费是正常工作时间外额外劳动报酬,具有不确定性和额外性,排除它能更公平合理地反映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收入水平,以此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础更恰当。
提醒:
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要准确区分应计入和不应计入月平均工资的项目,避免因计算错误引发纠纷,若案情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了解工资构成:明确自己工资中哪些属于计时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这些是计算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的组成部分,而加班工资不算在内。
(二)统计数据:统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符合上述范围的工资收入总和。
(三)计算平均工资:用统计的工资收入总和除以十二,得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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