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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隐瞒事实怎么处罚

巩** 福建-厦门 交通肇事咨询 2025.01.03 15:44:58 489人阅读

肇事逃逸隐瞒事实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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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肇事逃逸且隐瞒事实后果严重,必定遭受法律制裁。肇事逃逸本就是严重交通违法,再隐瞒事实性质更恶劣。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运输事故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 民事赔偿方面,肇事方需承担受害者所有损失,包括医疗费等多项费用。因逃逸保险公司可能拒赔,赔偿责任由肇事方承担。
  
4. 肇事逃逸并隐瞒事实,既要受刑事处罚,又要担巨额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存侥幸心理,要对行为负责。

2025-01-03 18:0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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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逃跑还把事实给隐瞒了,那可是得遭受很严重的法律制裁。肇事逃逸本身就已经是很严重的交通违法事儿,要是再把事实藏起来,那性质就更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运输出了事之后逃跑,或者还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就得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要是因为逃跑把人给弄没了,那就要判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在民事赔偿这块儿,肇事的那一方得把受害者的所有损失都给承担起来,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还有必要的营养费之类的。而且,逃跑的行为很可能让保险公司不给理赔,所有的赔偿责任都得由肇事的那方自己扛着。
总之,肇事逃逸还隐瞒事实,不光得面临刑事处罚,还得承担好大一笔民事赔偿的责任,可千万不能抱着侥幸心理去做这种事儿。

2025-01-03 17:3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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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还敢隐瞒事实,那可就等着遭受严厉的法律制裁!肇事逃逸本身就已经是极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是再加上隐瞒事实这一招,那性质可就变得更恶劣。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讲,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那得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因为逃逸导致人死亡了,那处罚可就更重,得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赔偿这块,肇事方得把受害者的所有损失都给承担起来,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还有必要的营养费等等这些都得赔。而且,因为有逃逸行为,保险公司很可能会拒绝理赔,那所有的赔偿责任就都得由肇事方自己扛。总之,肇事逃逸还隐瞒事实,那可是既要面临刑事处罚,又得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可千万不能存着侥幸心理。

2025-01-03 17:08: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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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之后选择逃逸,并且还隐瞒事实,将会遭受非常严重的法律制裁。肇事逃逸本身就是极为严重的交通违法举动,若再隐瞒事实,性质将更加恶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1. 在交通运输发生事故后逃跑,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若因逃跑导致他人死亡的,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赔偿方面,肇事方需承担受害者的所有损失,具体包括:
1. 医疗费;
2. 误工费,即因不能工作而损失的费用;
3. 护理费,用于照顾病人的费用;
4. 交通费,出行产生的费用;
5. 住宿费;
6. 伙食补助费,在医院吃饭的费用;
7. 营养费等。

并且,一旦出现逃逸行为,保险公司很可能拒绝赔偿,所有赔偿责任都将由肇事方自行承担。

总之,肇事逃逸且隐瞒事实,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需承担众多民事赔偿责任。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能够逃脱惩罚,这种行为是绝对不可取的。

2025-01-03 17:06: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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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且隐瞒事实必然会遭受严厉的法律惩处。肇事逃逸本就是极为严重的交通违法之举,在此基础上隐瞒事实,恶劣程度更是加剧。
1. 从刑事处罚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因为逃逸致使他人死亡的,则要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在民事赔偿方面,肇事方得承担受害者的一切损失,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都要负责。并且,逃逸可能使保险公司拒赔,所有赔偿就得肇事方自己承担。
人们绝不能心存侥幸肇事逃逸并隐瞒事实。应积极面对事故,主动承担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伤者,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这样才能避免遭受严重的刑事处罚和巨额民事赔偿。

2025-01-03 16:45:18 回复

肇事后报警但隐瞒自己身份肇事者会不会构成肇事逃逸一、肇事后报警但隐瞒自己身份陆某酒后驾驶黑色雅马哈125型无号牌摩托车(后载时某某)沿本县堆沟港镇王庄村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八队一号桥时,撞击桥东侧南边石墩,造成时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陆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陆某故意隐瞒自己是肇事者的真实身份。案发后,陆某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是未拨打110,120救护车到达现场之后,将时某某与陆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陆某从响水县人民转院至灌南县人民医院期间一直处于民警的控制下,其并未从医院逃跑。在10月20日15时40分至17时40分(讯问地点在灌南县人民医院)、11月20日16时04分至17时30分(讯问地点在灌南县公安局办案中心)两次讯问笔录中,陆某均供述事发当时是时某某驾驶摩托车。11月21日至12月2日,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的5次讯问中,陆某才做了真实的供述,并供述了之前虚假供述的原因。陆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无异议的,但是其先虚假供述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二、肇事者是否构成肇事逃逸本文认为,陆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原因是其在案发之后未报案,且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作了虚假的供述,后公安机关经过多次调查并加大审讯力度,在强大的攻势面前,陆某最终承认自己是肇事者,其客观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一)关于现场的理解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大解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定性明确要求要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即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也就是说在这样一个主观目的的指引下实施了该行为。对于此处的现场如何理解,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规定,交通肇事的地点作为现场肯定是无异议,但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于3月15日联合下发的苏高法[]135号《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交通肇事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逃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1)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医务人员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2)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或者虽然经协商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行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而强行离开现场的。由此可见,该解释将现场扩大解释为包括医院等救护场所在内。该解释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因本人伤重需要到医院救治原因离开现场,无法及时报案的,但是何种伤情为伤重,该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进行解释。本案中陆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当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是未报警,其因受伤而到医院进行救治,且住院期间未无故离开医院,因此,不能认定为逃跑、逃离现场。(二)对逃避法律追究的理解也应当进行适度扩大解释逃避法律追究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主观心态,是其内心的所思所想,外人无从得知,只有通过其客观方面的行为才能判断其主观目的,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哪些行为表明其主观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刑法及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于3月15日联合下发的苏高法[]135号《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明确规定了不予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七种情形。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被害人家人可能到现场对其进行殴打为由,进而离开现场,但是也不能对此进行举证,对此辩解不予采纳,而认定为逃逸。

肇事后报警但隐瞒自己身份肇事者会不会构成肇事逃逸一、肇事后报警但隐瞒自己身份陆某酒后驾驶黑色雅马哈125型无号牌摩托车(后载时某某)沿本县堆沟港镇王庄村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八队一号桥时,撞击桥东侧南边石墩,造成时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陆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陆某故意隐瞒自己是肇事者的真实身份。案发后,陆某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是未拨打110,120救护车到达现场之后,将时某某与陆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陆某从响水县人民转院至灌南县人民医院期间一直处于民警的控制下,其并未从医院逃跑。在10月20日15时40分至17时40分(讯问地点在灌南县人民医院)、11月20日16时04分至17时30分(讯问地点在灌南县公安局办案中心)两次讯问笔录中,陆某均供述事发当时是时某某驾驶摩托车。11月21日至12月2日,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的5次讯问中,陆某才做了真实的供述,并供述了之前虚假供述的原因。陆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无异议的,但是其先虚假供述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二、肇事者是否构成肇事逃逸本文认为,陆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原因是其在案发之后未报案,且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作了虚假的供述,后公安机关经过多次调查并加大审讯力度,在强大的攻势面前,陆某最终承认自己是肇事者,其客观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一)关于现场的理解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大解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定性明确要求要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即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也就是说在这样一个主观目的的指引下实施了该行为。对于此处的现场如何理解,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规定,交通肇事的地点作为现场肯定是无异议,但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于3月15日联合下发的苏高法[]135号《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交通肇事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逃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1)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医务人员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2)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或者虽然经协商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行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而强行离开现场的。由此可见,该解释将现场扩大解释为包括医院等救护场所在内。该解释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因本人伤重需要到医院救治原因离开现场,无法及时报案的,但是何种伤情为伤重,该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进行解释。本案中陆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当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是未报警,其因受伤而到医院进行救治,且住院期间未无故离开医院,因此,不能认定为逃跑、逃离现场。(二)对逃避法律追究的理解也应当进行适度扩大解释逃避法律追究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主观心态,是其内心的所思所想,外人无从得知,只有通过其客观方面的行为才能判断其主观目的,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哪些行为表明其主观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刑法及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于3月15日联合下发的苏高法[]135号《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明确规定了不予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七种情形。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被害人家人可能到现场对其进行殴打为由,进而离开现场,但是也不能对此进行举证,对此辩解不予采纳,而认定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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