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关系体系中,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往往被广泛地认定为是一种长期性的合约形式。当劳动者持续在同一个雇主处从事劳动达到了十年之久,或者说,当雇主首次施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在这个雇主处已经连续工作了十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差十年,再或者,如果劳动者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在此期间内,劳动者并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任何情况,那么,雇主就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其他类型的合同中,关于“长期合同”的法定年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通常需要依据合同的具体性质、交易习惯以及双方的协商结果来加以确定。
国家的劳动法规里,都知道长期合同就是那种签了可以一直干到退休年纪的那种,但一般我们就直接叫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说你在一个公司干了超过10年的话,或者说公司头一回搞劳动合同制度,还有就是国企改革后重新和你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只要是在这公司连续工作超过10年而且距离退休年纪还差着十年左右的时候,再或者是你连续跟这家公司签过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你也没犯过《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那些事儿,那你就有权利要求公司跟你签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了这种长期合同,还有些别的合同类型,就在这长期合同这个问题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要签多少年取决于啥,其实基本都是看合同内容、你们平时做生意的习惯,还有你们自己商量好的这些因素来决定的。
这儿的劳动法律关系里,那种没个准确时间限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都把它当成是那种长久稳定的合同来看待。就比如说,如果你在公司干活儿满了整整十年的话,又或者是在公司开始执行新的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企改革重新签合同的时候,你已经再那里干了十年而且离退休还差十年,还有就是你在公司连续签过两次固定期限的合同之后,然后你自己本身没什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里面说的那些情况,这时候你想要继续跟这家公司签合同,那他们就得跟你签那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除了其它类型的合同里头,"长久稳定"这个概念并没有个实际的时间规定,基本上还是要看具体的合同内容、他们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你们两个人自己的意愿去商量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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