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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收款人不一致怎么办,想了解:合同方与收款人不一致时,我能否要求合同方承担责任?
你好,具体是什么类型的合同?目前遇到什么纠纷
先看不一致的原因,一般是可以起诉合同相对方
合同方与收款人不一致时,可以要求合同方承担违约责任。
你好,请问具体是怎么一回事
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改变了合同约定内容而履行的,且另一方不接受该履行行为,那么改变履行的一方属于履行瑕疵或履行错误,需承担违约责任,还需按照合同约定重新履行。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改变合同约定内容而履行,且另一方同意,并接受。这种情况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改变了合同原约定的内容。属于新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以实际履行为准。如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公司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按实际履行为准。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没有驾驶资格,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并且发生了交通事故,理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车主应负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你们两个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车主要求赔偿,车主给别人赔偿后,可以向开车的人追偿支付的相关费用。
你好,在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发生交通事故且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在责任分担上一般有两个原则:一是运行支配权原则,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谁应作为责任主体;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原则,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谁应作为责任主体。生活中典型的几类责任划分如下:1.双方之间存在出租、出借关系在出租、出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驾驶人承担责任,车辆所有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如驾驶人没有驾驶资质、车辆有安全隐患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双方之间存在雇佣、隶属关系,一般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在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存在隶属关系的情况下,也按照前述原则划分责任。3.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4.车辆买卖但未过户。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机动车属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形较多,但均可按照前述原则进行责任划分,具体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有其他问题,请在线咨询律图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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