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罚制。所谓双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双罚制是一种较为合理且有效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制度。第
一,双罚制是对单位组织体的犯罪行为的综合性的全面处罚。这种处罚,最后必然要直接或间接地落到单位内部成员的头上,根据单位内部成员在单位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使他们分担不同的责任,不但合理而且公正。第
二,双罚制符合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我国的刑罚体系是由主刑(生命刑和自由刑)和附加刑(财产刑和资格刑)所组成的一个科学的多样化的结构体系。双罚制和我国刑法关于主刑和附加刑可以同时适用的精神是一致的。第
三,双罚制有利于实现我国刑罚的目的,对于单位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刑罚,是追究单位犯罪主体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由于世界各国对单位犯罪的认识不同,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亦有所不同。概括起来,有单罚制和双罚制两种。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单位犯罪单位已注销。”从而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刑罚制度是“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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