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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股权以工商为还是以协议为登记要件?
您好!工商登记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未经工商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工商登记具备向外公开披露的法律效应,是公司进行对外事务交涉的首要参照标准。
你的提问有点问题,可以重新说一下问题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能否要求撤销工商登记问题解答如下,股东变更登记的撤销或再变更程序及要求1.股东变更工商登记行为在行政许可法意义上讲,不具有第69条规定的可撤销性。但是,在公众的心目中,往往将其与再变更等同,因此股东变更登记的再变更应当按照程序递交相应的材料:同意再次变更的股东决议或生效判决、股权转让协议书、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等。注意,申请变更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对这种变更申请工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2、股东决议和生效判决是股东变更登记的实体依据股东决议中明确了股东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照股东决议执行。当然,股东决议应当具备法律要件,除了股东签名的真实性外,还应当保障议决事项的合法性。涉及股权转让的,应当附有股权转让协议书。另外,生效判决应当是明确判令公司变更股东登记的,而不是确认股东决议效力问题的,同时,如果是一审判决书,应当提供主审出具的生效证明文件。注意,再变更或者撤销的法律依据不是行政许可法,而是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工商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要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工商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要件,工商登记是股权转让的一个程序。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只是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你好。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尽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2、若是股权全部转让后,那么原股东即推出公司。
专业解答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工商股权信息登记可不可以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可不可以帮助到您。
专业解答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股权转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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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工商股权信息登记可以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律师解析 工商股权信息登记可以属于夫妻财产约定,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夫妻二人的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写明夫妻二人持股比例是夫妻财产约定。 二、夫妻二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了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
律师解析 股权转让不以工商登记为准。 工商登记虽然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其中记载的公司股东及相应股权份额信息,一般应作为法人对外交易之基准,但在公司内部涉及股东之间的纠纷中,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经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约定不产生效力。 作为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关股权转让或份额变更的约定在股东之间一般自成立时起发生效力。
律师解析 不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仅要求办理变更登记,并未规定办理该手续后股权转让合同才生效,且股东权利的获得和行使并不以工商登记程序的完成为条件,在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因股权发生纠纷,应以公司内部的股权登记为处理依据,涉及公司以外的人时,则以工商登记为依据。
律师解析 股东名册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股东名册只对内部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公司登记的文件具有较高的公示公信力,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时,应以工商局登记的股东信息为准,立法宗旨是保护善意第三人,保证交易安全。 股权受让人可以要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公司无正当理由怠于办理,受让人可以提起股权变更登记之诉。 股东名册一般有以下法律效力: 1、权利推定 股东仅凭股东名册上记载本身就可以主张自己为股东。 公司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 2、对抗效力 即使合法合理地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股东权利的行使会受到约束。 关于工商登记对股权情况的公示,从商事外观主义出发,善意第三人基于对该登记内容的信赖,即使登记股东并非实质股东,亦可要求其承担责任。 3、免责效力 公司基于股东名册上记载,向名册上股东履行合同义务,即使该股东并非实质股东,公司亦可免责。 公司义务包括通知参加股东会、红利分配、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及优先购买权之确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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